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0:27
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公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矩》的告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民检察院:《公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矩》现已2011年12月29日最高公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说最高公民检察院。 最高公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公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矩(2011年12月29日最高公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揭露,增强处理刑事申述案子透明度,承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保护申述人的合法权益,进步法令公信力,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规矩》等有关法令和规矩,结合刑事申述检察工作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揭露检查是公民检察院在处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议的刑事申述案子过程中,依据办案工作需求,采纳揭露听证以及其他揭露方式,依法公平处理案子的活动。第三条公民检察院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应当遵从下列准则:(一)依法、揭露、公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护国家法制威望;(四)便当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第四条公民检察院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包含揭露听证、揭露示证、揭露证明和揭露答复等方式。同一案子能够选用一种揭露方式,也能够多种揭露方式并用。第五条关于案子现实、适用法令存在较大争议,或许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适用揭露检查程序,但下列景象在外:(一)案子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二)申述人不愿意进行揭露检查的;(三)未成年人违法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揭露检查景象的。第六条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应当揭露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揭露检查的参与人员及职责第七条揭露检查活动由承办案子的公民检察院安排并指定主持人。第八条公民检察院进行揭露检查活动应当依据案子具体状况,约请与案子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公民调解员或许申述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与。承受公民检察院约请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与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第九条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人员包含:案子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经公民检察院答应的其他人员,也能够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第十条原案承办人或许原复查案子承办人担任阐明原处理决议或许原复查决议确认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复查案子承办人担任阐明复查确认的现实和依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说和阐明。书记员担任记载揭露检查的悉数活动。依据案子需求能够录音录像。第十一条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以为受邀人员与案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公平处理的,有权请求逃避。请求逃避的应当阐明理由。受邀人员的逃避由分担检察长决议。第十二条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能够对原处理决议提出质疑或许保持的定见,能够陈说现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答应,能够向案子承办人发问。第十三条受邀人员能够向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相关人员发问,对案子现实、依据、适用法令及处理宣告定见。受邀人员参与揭露检查活动应当客观公平。 第三章揭露检查的预备第十四条公民检察院征得申述人赞同,能够自动提起揭露检查,也能够依据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的请求,决议进行揭露检查。第十五条公民检察院拟进行揭露检查的,复查案子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揭露检查审批表》,经部分担任人审理,报分担检察长同意。第十六条揭露检查活动应当在公民检察院进行。为了便当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也能够在公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十七条进行揭露检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预备工作:(一)确认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揭露检查举办的时刻、地址以及案子基本状况,在活动举办七日之前奉告受邀人员,并为其了解案情供给便当。(二)将揭露检查举办的时刻、地址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办七日之前告诉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对未托付代理人的申述人,奉告其能够托付代理人。(三)告诉原案承办人或许原复查案子承办人,并为其从头了解案情供给便当。(四)拟定揭露检查计划。 第四章揭露检查的程序第十八条公民检察院关于下列刑事申述案子能够举办听证会,对涉案现实和依据进行揭露陈说、示证和争辩,充沛听取听证员的定见,依法公平处理案子:(一)案情严重杂乱疑问的;(二)选用其他揭露检查方式难以处理的;(三)其他有必要举办听证会的。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述案子立案后、复查决议作出前举办。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约请听证员,参与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奇数。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举办:(一)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开端;宣告听证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名单、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听证会纪律。(二)主持人介绍案子基本状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三)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陈说现实、理由和依据。(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论述原处理决议、原复查决议确认的现实和法令依据,并出示相关依据。复查案子承办人出示弥补查询获取的相关依据。(五)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与案子承办人经主持人答应,能够彼此发问或许作弥补讲话。对有争议的问题,能够进行争辩。(六)听证员能够向案子承办人、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发问,就案子的现实和依据宣告定见。(七)主持人宣告休会,听证员对案子进行评议。听证员依据听证的现实、依据,宣告对案子的处理定见并进行表决,构成听证评议定见。听证评议定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定见。(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告听证评议定见。(九)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最终陈说定见。(十)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完毕。第二十二条听证记载经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审理后别离签名或许盖章。听证记载应当附卷。第二十三条复查案子承办人应当依据现已查明的案子现实和依据,结合听证评议定见,依法提出对案子的处理定见。经部分团体评论,担任人审理后,报分担检察长决议。案子的处理定见与听证评议定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评论。第二十四条公民检察院采纳除揭露听证以外的揭露示证、揭露证明和揭露答复等方式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的,能够参照揭露听证的程序进行。采纳其他方式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的,能够依据案子具体状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第二十五条申述人对案子现实和依据存在严重误解的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示证,经过展现相关依据,消除申述人的疑虑。第二十六条适用法令有争议的疑问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证明,处理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令。第二十七条刑事申述案子作出决议后,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答复,做好解说、阐明和教育工作,防备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其他规矩第二十八条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应当在规矩的办案期限内进行。第二十九条在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过程中,呈现致使揭露检查无法进行的景象的,能够间断揭露检查。间断揭露检查的原因消失后,公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案子状况决议是否康复揭露检查活动。第三十条依据《公民检察院处理不申述案子揭露检查规矩》举办过揭露检查的,同一案子复查申述时能够不再举办揭露听证。第三十一条依据《公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矩》举办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子复查申述时能够不再举办揭露听证。第三十二条本规矩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申述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述的人。(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述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三)案子承办人包含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和复查案子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完结决议的案子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议的案子承办人;复查案子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子承办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公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矩(试行)》一起废止。第三十四条本规矩由最高公民检察院担任解说。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揭露检查是公民检察院在处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议的刑事申述案子过程中,依据办案工作需求,采纳揭露听证以及其他揭露方式,依法公平处理案子的活动。第三条公民检察院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应当遵从下列准则:(一)依法、揭露、公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护国家法制威望;(四)便当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第四条公民检察院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包含揭露听证、揭露示证、揭露证明和揭露答复等方式。同一案子能够选用一种揭露方式,也能够多种揭露方式并用。第五条关于案子现实、适用法令存在较大争议,或许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适用揭露检查程序,但下列景象在外:(一)案子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二)申述人不愿意进行揭露检查的;(三)未成年人违法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揭露检查景象的。第六条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应当揭露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揭露检查的参与人员及职责第七条揭露检查活动由承办案子的公民检察院安排并指定主持人。第八条公民检察院进行揭露检查活动应当依据案子具体状况,约请与案子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公民调解员或许申述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与。承受公民检察院约请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与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第九条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人员包含:案子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经公民检察院答应的其他人员,也能够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第十条原案承办人或许原复查案子承办人担任阐明原处理决议或许原复查决议确认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复查案子承办人担任阐明复查确认的现实和依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说和阐明。书记员担任记载揭露检查的悉数活动。依据案子需求能够录音录像。第十一条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以为受邀人员与案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公平处理的,有权请求逃避。请求逃避的应当阐明理由。受邀人员的逃避由分担检察长决议。第十二条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能够对原处理决议提出质疑或许保持的定见,能够陈说现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答应,能够向案子承办人发问。第十三条受邀人员能够向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相关人员发问,对案子现实、依据、适用法令及处理宣告定见。受邀人员参与揭露检查活动应当客观公平。 第三章揭露检查的预备第十四条公民检察院征得申述人赞同,能够自动提起揭露检查,也能够依据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的请求,决议进行揭露检查。第十五条公民检察院拟进行揭露检查的,复查案子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揭露检查审批表》,经部分担任人审理,报分担检察长同意。第十六条揭露检查活动应当在公民检察院进行。为了便当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也能够在公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十七条进行揭露检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预备工作:(一)确认参与揭露检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揭露检查举办的时刻、地址以及案子基本状况,在活动举办七日之前奉告受邀人员,并为其了解案情供给便当。(二)将揭露检查举办的时刻、地址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办七日之前告诉申述人及其他参与人。对未托付代理人的申述人,奉告其能够托付代理人。(三)告诉原案承办人或许原复查案子承办人,并为其从头了解案情供给便当。(四)拟定揭露检查计划。 第四章揭露检查的程序第十八条公民检察院关于下列刑事申述案子能够举办听证会,对涉案现实和依据进行揭露陈说、示证和争辩,充沛听取听证员的定见,依法公平处理案子:(一)案情严重杂乱疑问的;(二)选用其他揭露检查方式难以处理的;(三)其他有必要举办听证会的。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述案子立案后、复查决议作出前举办。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约请听证员,参与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奇数。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举办:(一)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开端;宣告听证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名单、申述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听证会纪律。(二)主持人介绍案子基本状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三)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陈说现实、理由和依据。(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论述原处理决议、原复查决议确认的现实和法令依据,并出示相关依据。复查案子承办人出示弥补查询获取的相关依据。(五)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与案子承办人经主持人答应,能够彼此发问或许作弥补讲话。对有争议的问题,能够进行争辩。(六)听证员能够向案子承办人、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发问,就案子的现实和依据宣告定见。(七)主持人宣告休会,听证员对案子进行评议。听证员依据听证的现实、依据,宣告对案子的处理定见并进行表决,构成听证评议定见。听证评议定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定见。(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告听证评议定见。(九)申述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最终陈说定见。(十)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完毕。第二十二条听证记载经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审理后别离签名或许盖章。听证记载应当附卷。第二十三条复查案子承办人应当依据现已查明的案子现实和依据,结合听证评议定见,依法提出对案子的处理定见。经部分团体评论,担任人审理后,报分担检察长决议。案子的处理定见与听证评议定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评论。第二十四条公民检察院采纳除揭露听证以外的揭露示证、揭露证明和揭露答复等方式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的,能够参照揭露听证的程序进行。采纳其他方式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的,能够依据案子具体状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第二十五条申述人对案子现实和依据存在严重误解的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示证,经过展现相关依据,消除申述人的疑虑。第二十六条适用法令有争议的疑问刑事申述案子,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证明,处理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令。第二十七条刑事申述案子作出决议后,公民检察院能够进行揭露答复,做好解说、阐明和教育工作,防备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其他规矩第二十八条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应当在规矩的办案期限内进行。第二十九条在揭露检查刑事申述案子过程中,呈现致使揭露检查无法进行的景象的,能够间断揭露检查。间断揭露检查的原因消失后,公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案子状况决议是否康复揭露检查活动。第三十条依据《公民检察院处理不申述案子揭露检查规矩》举办过揭露检查的,同一案子复查申述时能够不再举办揭露听证。第三十一条依据《公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矩》举办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子复查申述时能够不再举办揭露听证。第三十二条本规矩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申述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述的人。(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述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三)案子承办人包含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和复查案子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完结决议的案子承办人;原复查案子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议的案子承办人;复查案子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子承办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公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矩(试行)》一起废止。第三十四条本规矩由最高公民检察院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