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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0:54
根据作为确定现实的根据,品种许多包含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判定定见;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其间的试听材料、电子根据作为一个比较特别的根据,它的受用条件受限制较多。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录像等视听材料能否作为确定现实的根据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根据成为人民法院确定案子现实的有用根据,一般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根据未被剪接、编排或许假造,前后衔接严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根据的获得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假如录音、录像根据的持有者选用了侵略别人的隐私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的规则,比方在其作业场所或许住所以偷听方法获得的录音材料,就归于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获得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定。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辩驳或辩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根据作为定案根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根据是否有疑点进行检查。假如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材料标明质疑,并提出满足的根据加以辩驳,那么该录音、录像根据便失掉证明力;假如没有满足的 根据加以辩驳,法院就应当承认该录音、录像根据的证明力。
别的,在采纳偷录的方法搜集自己所需的根据时,应当尽量选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挑选杂音搅扰少的当地录制。在偷录中,应先标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刻,并奇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标明身份,以增强根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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