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和终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6:33(一)宽和协议的效能
1.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的宽和协议,对债款人和整体宽和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2.宽和债务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宽和协议的影响。
(二)宽和协议的停止
1.因债款人的诈骗或许其他违法行为而建立的宽和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无效,并宣告债款人破产。有前款规则景象的,宽和债务人因履行宽和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务人所受清偿平等份额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人民法院裁决停止宽和协议履行的,宽和债务人在宽和协议中作出的债务调整的许诺失掉效能。宽和债务人因履行宽和协议所受的清偿依然有用,宽和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与整体债务人就债务债款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并完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