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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更”是否为合同终止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8:26
【合同中止条件】“车辆报更”不是合同中止的条件
在出租车“更新换代”阶段,赵师傅把车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比及公司为自己组织新车。
赵师傅将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一中院终审以构成违约为由,判定出租车公司付出赵师傅1。5万元违约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赵师傅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好,在合同期限内,依据国家职业方针的改动,公司有权改动或调整经营方式、运营规范,改动和改变车型,决议运营车辆的提早停运、调整车辆或更新。在平等情况下,公司需优先考虑赵师傅车辆的组织。
两边一起约好,合同中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回收车辆,赵师傅中止交纳运营使命,合同法律效力完毕。
在车辆报更后,赵师傅上交了运营车辆,并在写有“车辆报更,中止合同”的“运营合同改变书(免除)”上签了字。
一审法院以为:
“车辆报更”是指运营车辆的作废更新,并不是合同中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该依照合同约好向赵师傅供给运营车辆。
因而,运营合同上“运营合同改变书(免除)”一栏中呈现的“车辆报更,中止合同”字样不能理解为是赵师傅赞同中止合同。
被告公司作废更新出租车,但到合同期中止也没给赵师傅组织新车,违反了两边的合同约好,应该承当违约责任,因而判定其偿付赵师傅1。5万元的违约金。
一审后,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也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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