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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7:09
行纪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内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曩昔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经营。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有必要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登记手续。内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酬劳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任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任商铺”或许“委托行”。但这种信任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任准则虽字眼类似,其实截然不同;信任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领域,而信任准则则属物权法的领域;信任合同只含两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任准则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任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任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生意动产等产业为宗旨,而信任准则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产业为宗旨。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生意的职责,委托人负有付出酬劳的职责,两边的利益具有对价联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建立只需两边的意思表明共同,而不需实践实行,因而,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必定法令行为。行纪合同归于供给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供给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专长和经历才能与第三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因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令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核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许丢失均归归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本身无涉。
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产品或许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产品,这种差额利益座归委托人一切,但委托人有职责付出行纪人为其生意而开销的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展开买卖时,行纪人无须通知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通知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需通知第三人自己的名字或许称号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建立与否,而决议其与行纪入的买卖行为的效能。因而,《合同法》第421条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职责。第三人不实行职责致使委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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