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铁路广东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5:50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犁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6-8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附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8-12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附近其他犁地补偿规范的50%补偿;征用农人集体所有非农业建造用地的,按附近其他犁地的补偿规范补偿。均匀年产量按当地计算部分审定的最基层单位计算年报和经物价部分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量补偿;属多年生作物,依据其栽培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
撤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子设备,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则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认补偿规范。
(四)安顿补助费
征用犁地的,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3-5倍。
按前款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增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30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交给安顿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自同意征用的次年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中止计征该土地所担负的农业税。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犁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6-8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附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8-12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附近其他犁地补偿规范的50%补偿;征用农人集体所有非农业建造用地的,按附近其他犁地的补偿规范补偿。均匀年产量按当地计算部分审定的最基层单位计算年报和经物价部分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量补偿;属多年生作物,依据其栽培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
撤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子设备,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则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认补偿规范。
(四)安顿补助费
征用犁地的,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3-5倍。
按前款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增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30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交给安顿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自同意征用的次年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中止计征该土地所担负的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