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祥 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1:58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行合同胶葛案
原告:王林祥,男,43岁,江苏省江都市成人校园教师,住江都市江都镇。
原告:陈卫东,女,37岁,江苏省江都市电信局员工,系原告王林祥之妻。
二原告托付代理人:郭建明、陈进华,江苏省扬州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住所地:江都市江都镇。
法定代表人:陈跃一,该旅行社司理。
托付代理人:滕梅森、王爬山,江苏省扬州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霸都社)发作旅行合同胶葛,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安排旅行中不实行安全奉告职责,致使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逝世。被告还没有按规则在动身前为旅行者处理每人30万元的旅行意外稳妥,致使王呈逝世的事端发作后,原告不能取得稳妥公司理赔。恳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稳妥金额的丢失,给原告补偿精力抚慰金、人身危害补偿金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吉祥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水,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行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逝世后,原告已从事端单位海滨浴场取得补偿。王呈逝世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当职责。依照中国人寿稳妥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行意外稳妥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与稳妥;并且王林祥交纳的旅行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稳妥费。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补偿职责,缺少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8月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络外出旅行事宜。依据雄都社供给的旅行行程分解表,两边口头达成了8月3日至7日旅行普陀山等地的旅行合同,王林祥预付了10个人的旅行费7000元。旅行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行价格包含了人身稳妥费。
8月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安排包含原告王林祥等10人在内的旅行团动身。8月5日晚,该旅行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馆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别人比及距饭馆不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玩耍。18时30分左右,王呈因不小心被波浪卷走,直至同月9日尸身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补偿了浴场门票稳妥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行团动身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过后补办的投保手续,稳妥公司回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作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