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隐瞒真实姓名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0:37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事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刘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爱情,1995年两边挂号成婚。挂号时刘某运用其弟刘某的姓名与李某进行挂号,故成婚证上的姓名为李某和刘某,但相片仍是李某和刘某,1999年生子刘某。2004年2月,李某提申述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亦赞同离婚。
剖析
本案的焦点为李某与刘某的婚姻是否有用。怎么确定和了解成婚证上原告的姓名则成为确定本案婚姻性质的要害。
经查,刘某挂号时因自己的姓名被其弟刘某挂号成婚时运用而向挂号机关隐瞒了自己实在姓名。但两边自愿一同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则的方式要件,两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条规则的制止成婚的景象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无效婚姻景象,即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本质要件。尽管刘某挂号时实际运用其弟刘某的姓名,但姓名仅仅一种代号,其时的刘某三个字就是指刘某,应了解为挂号时刘某的姓名就叫刘某,故两边的婚姻是有用婚姻、合法婚姻。
审判实践中,常见当事人申述时运用的姓名与成婚证上的姓名纷歧至,法院通过检查,只需其它方面均契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以为婚姻为有用婚姻。两个姓名均有用,其间一个为曾用名。本案差异在于原告有意识地运用他人的姓名,向挂号机关隐瞒了自己实在姓名。作为挂号机关检查不严,作业不细,成婚证有瑕疵,但并不因此即引起原、被告婚姻的当然无效。按两边的调停协议制造调停书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