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9:31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审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梅蒸)
原审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霸)
原审被告:甘传猛
原审被告:甘传飞
原审被告:徐国良
上诉人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作和出售的法国公司,在中国大陆挂号注册了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等四个商标,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均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传飞和甘传猛在香港建立,受让获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梅蒸”商标)。上海梅蒸由甘传猛在上海建立,经香港梅蒸授权在中国大陆独占运用“梅蒸”商标。常熟豪特霸由徐国良建立,为上海梅蒸加工、出售服装。由常熟豪特霸出产、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出售的服装上运用了“梦特娇·梅蒸”标志,包装袋的装潢也与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专卖店的货架上距离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在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运用含有“梦特娇”字样的香港梅蒸的企业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出产、出售的上装衣领标、内衬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梅蒸”拼音字母色彩与服装衣料色彩相同,将花瓣的色彩杰出,花瓣图形比原告的“花图形”仅短少叶和茎,且在货架和价签上直接运用“梦特娇”作为产品名称,足以误导大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运用含有原告商标“梦特娇”的企业名称,包装袋的装潢与原告也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片面上有一起侵权的成心,应一起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因甘传猛、甘传飞和徐国良别离作为该三个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施行的行为代表各自公司,因而形成的侵权结果应由公司承当。依据查明的案子现实,一审法院依法判定三个被告公司中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判定后,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