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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降工资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3:10
【事例】
张某某与一家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其月薪酬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削减,须裁人又忧虑承当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到达“隐性解雇”意图的“变革”:整体职工每月只发一半薪酬,另一半归入年终查核,如年终完结查核使命即全发放,反之则不发放。一起还下发了详细但却难于完结的查核计划。张某某等职工才理解,只要走人,不然连生活费也无法保证。
【律师剖析】
一方面,公司私行进步薪酬发放规范与方法的做法,已超出劳作合同的约好,有必要征得职工赞同。不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更何况《劳作法》第50条已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方式按月支交给劳作者自己。”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因为职工难于完结查核计划所定使命,且假如职工没有完结使命,哪怕付出了正常劳作,也将失掉另一半薪酬,其实质便是变相克扣薪酬。而劳作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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