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5:31
摘要: 裁决是司法外处理争议的一种最为准则化的方法,是一种准司法的办法。在商事往来中,争议发作无可防止,挑选一种理性的争议处理方法,防止诉讼的烦琐和不经济是争议两边一起的希望。商事裁决刚好便是这样一种极好的争议处理方法。而在商事裁决中,裁决的统辖权,无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关键词: 裁决统辖权/裁决协议/争议事项的可裁决性/统辖权贰言统辖权贰言,便是对裁决安排或裁决庭审理案子做出判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裁决安排或裁决庭的统辖权。统辖权问题是裁决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裁决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一、对裁决协议的贰言商事裁决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赞同将他们之间的确认的不管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令联系上现已发作或可能发作的全部或某些争议提交裁决的协议。它是确认商事裁决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商事裁决的柱石。裁决协议具有法令拘束力,一方面,裁决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裁决的依据,一旦发作裁决协议规模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独自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裁决协议也是裁决安排和裁决庭受理争议案子的依据,是裁决安排获得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 年《世界商会裁决规矩》明文规则,当事人请求裁决时有必要提交裁决协议;1976 年《联合国世界交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第3 条规则:申诉人提交的裁决通知书应包含所依据的裁决条款或另行规则的独自裁决协议。可见,裁决协议的核心作用是建立、保证裁决统辖权。对裁决协议的贰言首要是当事人提出裁决协议是无效的或不行履行的。例如,在请求人东方电力装置股份公司与被请求人辽宁对销交易公司的案子中,被请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两边没有约好清晰的裁决条款。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争议处理的条款为全部因履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可经过被告国对外交易裁决机关判决。”被请求人以为对裁决机关约好不清晰,依据裁决法第16 条,该裁决条款是无效的。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决委员会(CIETAC) 于2004 年11 月做出裁决以为,《裁决法》第16 条关于裁决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裁决委员会”的要求,不只包含两边当事人在裁决协议中清晰写明晰裁决安排的称号这种方法,还包含两边虽未写出裁决安排的称号,但能够依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合理确认出特定的裁决委员会这种状况。不然,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裁决条款将因其遣词不行标准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裁决方法处理胶葛的希望。本案中虽然两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我国现在都有多家涉外裁决安排,但在本案合同签定的时分,我国的涉外商事裁决安排只要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决委员会一家,因此虽然裁决安排的称号在裁决公约中没有明示,但经过请求人提起针对中方裁决的行为已将裁决安排特定化,然后契合裁决法第16 条关于选定的裁决委员会”的要求,因此裁决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统辖权。二、对可裁决性的贰言商事裁决只适宜于必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裁决法及相关世界立法都认可的准则,也便是说,对当事人约好提交裁决的争议,并不见得都能够由裁决员行使实体统辖权,裁决员或法院首要有必要确认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裁决规模之内,可否经过裁决方法处理,这便是所谓争议事项可裁决性的问题。概言之,可裁决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裁决规模施加的一种约束,即一些争议能够裁决处理,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经过裁决方法处理。1923 年日内瓦《裁决条款议定书》将裁决协议事项约束在商事问题或许其他能够用裁决方法处理的问题”。1958 年《纽约公约》则规则有商事保存条款。其缔约国能够声明本国只对依据本国法归于商事的法令联系,不管是不是契约联系,所引起的争论适用本公约”,然后把非商事争论扫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37 %的缔约国包含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这样首要的交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存。能够看出,这些普遍性公约对可裁决性与非可裁决性的边界并未作详细区分,这是因为可裁决性的背面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裁决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裁决规模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约束。每一个国家都能够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议哪些问题能够经过裁决处理,哪些问题不行以经过裁决处理。依据裁决准则自身特殊性和现在世界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认裁决统辖规模时,已构成几项准则: (1) 裁决胶葛的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相等主体;(2) 裁决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置的实体权力; (3) 裁决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关于可裁决性问题,我国《裁决法》规则: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财产胶葛,能够裁决。”一起又规则:下列胶葛不能裁决: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胶葛;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别离以归纳和罗列扫除方法界定了我国商事裁决的适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