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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4:00

李晓霞与海枯石烂拍摄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
2005年05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世,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燕三街3号3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2761229214,系东莞市虎门世纪永久婚纱拍摄店业主。
托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均为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海枯石烂婚纱拍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红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棠,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郭峰,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晓霞因与东莞市海枯石烂婚纱拍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枯石烂拍摄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海枯石烂拍摄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建立,从事拍摄事务,并于2003年11月19日注册开办东莞市海枯石烂婚纱拍摄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李晓霞在海枯石烂拍摄公司建立之后,于2001年7月24日开办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虎门海枯石烂婚纱拍摄店(以下简称海枯石烂拍摄店),在企业称号和广告宣扬工作中相同运用了“海枯石烂”字样。2001年9月20日,海枯石烂拍摄公司托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向李晓霞宣布《律师函》,要求李晓霞中止侵权,中止在企业称号和广告宣扬工作中相同运用“海枯石烂”字样。2003年3月26日,李晓霞申请将海枯石烂拍摄店改变为东莞市虎门世纪永久婚纱拍摄店(以下简称世纪永久拍摄店);并于2003年4月14日和19日两次在《虎门报》上宣扬“热烈祝贺虎门海枯石烂婚妙拍摄成功加盟世纪永久世界数码拍摄集团”。
另查,海枯石烂拍摄公司没有对李晓霞形成其丢失的金额或对方获取的赢利供给依据证明,也没有对其查询的费用提出依据证明。
原审法院以为:本案是一个不正当竞争胶葛。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相同或许近似而发作争议时,以挂号注册在先准则处理。本案海枯石烂拍摄公司称号与李晓霞开办的海枯石烂婚妙拍摄店应该是称号近似,而海枯石烂拍摄公司挂号注册在先,因而,李晓霞有必要改变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本案海枯石烂拍摄公司在2001年9月20日就托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向李晓霞宣布《律师函》,要求李晓霞中止侵权,中止在企业称号和广告宣扬工作中相同运用“海枯石烂”字样,而李晓霞到2003年3月26日才申请将海枯石烂婚妙拍摄店改变为世纪永久拍摄店;李晓霞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则,并存在差错。一起,李晓霞在改变为世纪永久拍摄店之后又两次在《虎门报》上宣扬“热烈祝贺虎门海枯石烂婚妙拍摄成功加盟世纪永久世界数码拍摄集团”。李晓霞施行了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行为,并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该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则。依据上述条款规则,李晓霞的行为构成了承当侵权民事责任所应具有的一般要件现实,即危害现实(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赢利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遭到丢失,或法院酌情确认金额);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李晓霞施行了侵权行为;危害现实与李晓霞的民事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李晓霞片面上有差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则,李晓霞除中止危害海枯石烂拍摄公司的商业诺言行为和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外,还应该补偿海枯石烂拍摄公司丢失。因为海枯石烂拍摄公司不能对李晓霞形成其丢失的金额或对方获取的赢利供给依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继续的时刻、程度等要素,以为海枯石烂拍摄公司建议的丢失补偿金额过高,酌情确认补偿金额为五万元;其他部分不予支撑。海枯石烂拍摄公司对其查询的费用没有提出依据证明,对海枯石烂拍摄公司恳求李晓霞付出该费用的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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