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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7:58
发布部分: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内树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物资收购和产品出售。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在赞同的合同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需求的物资和出口本企业出产的产品,但其间归于国家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处理的产品,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出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有关规则处理。凡归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授权处理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收到企业请求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阅签发。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出产的产品,如归于国家实施出口许可证处理的,本市批阅机关在赞同企业树立前,应与市对外经贸委或经过其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进行和谐,并催促企业办好有关手续。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出产运营所需求的物资,能够在世界市收购,也能够在本市商场或国内其他商场收购。外商出资企业可经过以下途径,在本市商场收购其所需物资:(一)市外商出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二)物资运营单位;(三)外贸公司;(四)物资出产企业;(五)保税仓库;(六)产品交易会和贸易商场。在平等法令下,各物资运营单位或企业应优先满意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需求。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本市商场收购工作、生活用品,可按需求量购买,不受约束。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出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本市出产方案或订货合同的,其所需的首要物资由组织出产方案和下达订货使命的部分担任执行。外商出资企业基本建设所需的物资,凡归入本市物资分配方案的,各有关物资运营单位或企业应按方案予以供给。    第八条   中方出资者以其悉数或部分财物与外商出资者组成外商出资企业后,原按方案供给给中方出资者的物资,除批阅文件明确规则不予列入物资供给方案的,有关部分应依据其参加出资的情况保存其物资供给途径,物资运营单位应按方案持续供给。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能够其所得赢利作为出资,与国内其他企业组成联营企业,树立与本企业出产相关的物资供给基地。联营企业可依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则,享用优惠待遇。联营企业树立曾经,外商出资企业应向企业原批阅机关和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报送关于出资资金来源及出资项目的文件。经审查赞同后,按有关规则处理联营企业登记手续。3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除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物资外,可托付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有进口运营权的物资运营单位以及国家或本市的外贸公司署理进口。各物资运营单位或企业应当为外商出资企业供给杰出的服务。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尽力向世界商场出售其产品。外商出资企业出产的产品,如归于国家或本市急需的或需求进口的,经赞同能够在本市商场出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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