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8:17【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
被告:恒紫金公司
原告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结业生,本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结业。上一年12月,北京恒紫金出资参谋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本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作业,职务为出资参谋,担任开发职业商场,吸纳客户入金。两边约好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薪酬条方式发放小刘薪酬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薪酬,小刘离开了该公司。因为恒紫金公司一向拖欠小刘的薪酬至今不付。
小刘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了裁定请求,裁定委员会以为,小刘归于未获得结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恒紫金出资公司从事作业,仅作为参加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归于《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的劳作者,不是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并树立劳作联系的适格主体,终究判定驳回了他的裁定请求。
小刘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付出恒紫金公司付出薪酬并向他赔礼道歉。
恒紫金公司以为作为没有结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作业。因而无权索要薪酬。
【裁判关键】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劳作者与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付出劳作,应当从单位获得相应的劳作报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供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作业,法院予以承认。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作业时已年满16周岁,契合劳作法规则的作业年纪,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作法规则扫除适用的目标,法令并没有制止临结业大学生作业的规则。被告明知小刘没有正式结业,小刘并未隐秘和诈骗,因而,法院有理由承认小刘为适格的劳作合同主体。并据此判定用人单位——北京恒紫金出资参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该学生小刘可自本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薪酬1847元。
【争议焦点】
在读大学生能否成为劳作联系的适格主体?
没有结业的大学生实习能否索要薪酬?
【法理分析】
本案中,两边现已签署了劳作合同,二者劳作联系建立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的榜首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算是劳作联系的适格主体?根据我国《劳作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知我国的《劳作法》关于劳作者年纪的规则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此年纪一起具有劳作能力便可成为劳作联系的适格主体。至于是不是在校学生无明确规则,小刘满意法令所规则的条件,其是一年满16周岁的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起具有劳作能力,两边签定劳作合同,归于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彻底有用合法。小刘各方面条件具有,因而是一个合格的劳作联系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