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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初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0:34

[内容摘要] 专利无效权宣告准则是我国专利法总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着纠正专利颁发工作中的失误,然后维护大众与相关好坏关系的效果。本文侧重通过对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剖析,并将之与其他国家的相应准则进行横向比照,以对我国的专利宣告无效准则进行一次开始探研。在文中谈及到怎么更好的维护专利好心运用第三人,以及顺带论说了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情况下曾被颁发的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时的法令适用问题。
[关 健 词] 专利权宣告无效 意运用人 先运用权 中运用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宣告无效是指已被颁发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则,依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恳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宣告该专利不具有法令效能(1)。咱们知道专利权的基本特征便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发明发明享有独占的权力,而一项发明发明虽然是通过专利检查机关依照法令程序严厉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免能彻底确保悉数的检查成果正确无误。而假如答应这些不符合法令规则的专利权保持其效能,必定会危害大众与好坏关系人的利益,一起也会有损专利准则维护立异,鼓舞发明的法令主旨。
因而我国专利法准则上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准则。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布告颁发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许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颁发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则的,能够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在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令结果上,依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50条第规则:“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并不是自被宣告时起失掉效能,而是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 而“并无怎样详细实行的这一准则的规则,给在实践中贯彻实行这条规则带来必定的难度” (2)。正因如此,我国在1992年对1984年的《专利法》进行的修正中在84年的第50条下另加三款,变成一条四款。便随后在2000年的修正中去掉了第四款,也终究形成了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第47条。
依2000年新修订的该条规则,专利权的宣告不再是具有彻底、肯定的追溯力,其对现已停止的专利法令关系不具有追溯力,当然这亦是准则性的规则。而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7条第2款之规则,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议,对 ①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实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定,裁决” ② “现已实行或许强制实行的专利侵权胶葛处理决议”③ “现已实行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④ “现已实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专利权人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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