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业务法律问题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2:35状况简介
1999年5月,本案第三人B银行连续收到南非N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共14份。其一起特点是:开证请求人(进口商)均为南非MOONSTAR公司,受益人均为本案原告(出口商)中化进出口公司A分公司。一切信用证均为以本案第三人B银行(告诉行)为付款行的不行吊销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并注明受《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UCP500)的束缚,付款日为提单签发日后180天。B银行向A公司告诉信用证后A公司供给了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1999年11月18日,被告对其间的两份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已许诺偿付的53万美元和未许诺偿付的22万美元,以进出口两边合谋诈骗而不是单据不符为由,征引“诈骗破例”常规回绝实行付款责任,致使本案第三人对原告的出口押汇借款无法回收,遂起讼争。终究在法庭掌管下以调停方法结案。笔者结合本案对银行信用证事务中的几个根本法令问题做简略分析。
分析
信用证独立笼统准则作为信用证事务的柱石对世界银行业跟单信用证事务的开展,对促进交易和产业流程发挥了不行代替的效果。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准则,银行处理信用证时只处理单据而非货品、服务或其他行为,这给不法商人使用假造单据,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诈骗行为施行信用证诈骗,歹意危害开证请求人和开证行的利益供给了待机而动。此刻若仍一味教条地坚持信用证的独立笼统准则,则有违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对开证请求人和开证行显然是显失公正的。因而“诈骗破例”常规突破了信用证独立笼统准则的规则,赋予开证请求人甚至开证行依据国内法,发动司法程序,在遭受诈骗时请求法院对信用证项下金钱予以冻住止付,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力。
“诈骗破例”准则在UCP500中并无明确规则,世界商会将这一准则的适用留给了各国国内法。但世界商会银行委员会在解说本常规的有关规则时指出:“假如银行是受诈骗的一方,或在单据提交之前已得悉单据诈骗,或许尽管银行没有注意到,但假如单据诈骗是显着的,银行有权运用“诈骗破例”拒付信用证”①。可见,UCP500仅仅银行间的常规,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令和司法指令之上,一旦法院公布了止付令,开证行则不能再以信用证的独立笼统准则对止付令提出抗辩。
问题的关键是各国的国内立法怎么界定信用证项下的“诈骗”?怎么从法令的视点确认“诈骗破例”的适用?怎么确认“诈骗破例”的扫除适用呢?在我国尚没有调整信用证事务中当事人法令关系的国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