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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等人员是否须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6:57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告诉》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都有必要依法参与工伤保险。
据了解,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已于本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法令》规则,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归入工伤保险施行规模。新《法令》还规则,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因而,《告诉》要求,在上述单位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都有必要依法参与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确定问题,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有关问题的告诉》中说到,除依照新修订的《工伤确定方法》的规则要求申请人提交资料外,归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端损伤的,有必要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任事端责任确定的相关部分出具的事端责任确定书;归于因工外出(到外地)的有必要要求申请人提交受领导指使和发作事端所在地公安部分的证明或许相关部分的有用证明资料;归于非正常上班时刻的,有必要要求申请人提交有用的原始资料(如作业制度、考勤制度、作业计划等),依据资料不齐的,要求补齐资料之后再确定。
别的,是否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间,“因工外出”到外地的,有必要有受领导指使和触及作业原因的有用依据;“上下班途中”应把握合理时刻、合理道路;“交通事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作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端,员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跌伤等非车辆事端也不能确定为工伤;“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应从医疗机构的初度抢救时刻开端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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