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0:33我国宪法规则:“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集体一切。我国乡村集体土地一切权的树立,是先后经过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公民公社化等运动而逐渐树立起来的。”
这期间,农人个人一切的土地无偿转归农业合作社集体一切。到1957年,全国已有97. 5%的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间参加高档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2%。至此,全国乡村的土地(犁地)已基本上由农人的私有变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一切。
经过公民公社化树立农人集体土地一切权
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一切,经过公民公社化运动,变为公民公社一切,后又改变为“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准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今后,我国乡村遍及实行了土地承揽制, 土地一切权仍旧归集体一切,农户经过承揽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集体一切的土地,由县级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一切权”。“农人集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县级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使用权。”
农人承揽地使用权的承认,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与责任,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