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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租赁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5:49
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付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给物的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借物有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同之后,因为出租人不同意,租借人能否单独免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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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了合同法定免除的几种景象,假如不存在这些景象,当事人只能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则约好免除。假如租借合同的承租人没有呈现任何差错,合同实行过程中也没有呈现法定免除的要素,在承租人不同意免除合同的情况下,租借人是不能单独要求免除租借合同的。租借人应当在恪守诚笃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持续实行租借合同,绝不能因为一已之利而损害了合法承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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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李某将其两个店面租借给江某运营商铺,两边签定了租借合同,约好租期为五年。两年往后,李某欲将两个店面租借给A股份有限公司,因为A公司乐意高价租借该门面,两边签定了租借店面经济补偿协议,协议约好李某应当在2009年2月1日之前免除与现承租人的租借合同,而且将门面租借给A公司,A公司付出28万元补偿金给李某,李某与现承租人江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李某自行处理。因为该店面为江某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江某不乐意搬出,就算李某乐意付出被偿金,江某也不同意免除租借合同。后李某强烈要求江某解约,洽谈不果,江某诉至法院。
律师答复:
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绝对地确定租借人是否能够单独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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