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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1:54

信赖产业作为信赖的中心, 其权属问题,一向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者重视的焦点并力求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大陆法国家移植信赖准则后,因为其并无“两层一切权”准则,所以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物一权”准则带来较大冲击。 怎么加以改造、联接,又不从根本上不坚定和危及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结构,一向为大陆法系学者所注目。
我国于2001年4月通过了《信赖法》。《信赖法》公布后,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辩。作者以信赖产业准则为题加以讨论,以就教于我们。
一、信赖产业归属的形式
信赖产业的归属即其产业权为谁一切的问题,各国信赖法及其法理的答案颇见不合。
1.英美法形式
英美法国家将信赖产业上的权力一分为二,普通法上的一切权归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归于受益人。也即受托人是信赖产业的名义一切人,而受益人则是信赖产业的实践一切人或信赖产业的利益一切人。
2.大陆法形式
大陆法系接受的是罗马法上“一元一切权”观念。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信赖法一般都规则托付人向受托人移转产业。如:
日本《信赖法》第1条规则:“本法所称信赖,系指将产业权搬运或许为其他处置,使别人依必定之意图而办理或处置其产业。”
韩国《信赖法》第1条规则:“本法中的信赖,是指以信赖指定者与信赖接受者间特别信赖的关系为根底,信赖人将特定产业搬运给受托人……”
以上规则虽未清晰信赖产业一切权的归属,但都使用了“产业权搬运”,而“产业权搬运”,在日本通常被解释为“使受托人取得了信赖产业的彻底一切权,成为一切人;而受益人则具有向受托人要求付出债务的权力。” 而学者的干流观念也以为,大陆法系立法上尽管没有清晰受托人享有一切权,而实践上受托人应享有名义上的一切权。
3.我国信赖法形式
我国《信赖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信赖,是指托付人根据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产业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志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许特定意图,进行办理或许处置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我国《信赖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个最大差异便是,即没有清晰规则产业的一切权或许产业权归于受托人,而只规则信赖产业的经营办理的权力交给了受托人。
作者以为,我国《信赖法》实践上确认了信赖产业一切权由托付人享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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