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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3:58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两边经洽谈约好女儿随父姓。1997年9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陈某日子,张某按约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赞同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处理了户籍改动登记手续。但在户籍中对女儿的别号仍予保存。2001年4月,女儿在校园中开始运用现名字。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行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私行将未成年女儿的名字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屡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被告赔礼道歉,康复女儿的原名字,并确保往后不再私行更改女儿的名字。
法院审理后以为,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才能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恪守爸爸妈妈相等、洽谈的准则。被告在女儿的姓氏确认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没有年满10周岁,属无行为才能人,且未征得原告的赞同,被告私行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爸爸妈妈相等的准则,也违反了两边其时洽谈确认女儿名字的约好,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力。由于被告改动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申述未过诉讼时效。一起,考虑原、被告之女已实际运用改动后的名字,且现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约束行为才能人,依据其智力水平已具有挑选随父姓仍是母姓的才能、现其标明愿随母姓,对此应予尊重。法院判定如下:1.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侵略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力;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后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两边将女儿的原姓氏改为张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相关手续;女儿满18周岁后有权决议自己的名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首要触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谓名字权
名字,是公民用以标明自己然后与其他公民相差异的符号。名字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改动其名字并要求别人尊重自己名字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名字权包含命名权、运用权和改动权。命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议自己的名字。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决议自己的名字,任何人无权干与。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世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爸爸妈妈洽谈确认子女的名字。子女长大到有辨认才能时,还能够自行挑选姓氏,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假如子女已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则还能够自行决议姓爸爸妈妈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改动权是指公民享有改动自己名字的权力。公民名字一旦决议,并非不行改动。公民不管何种原因,只需符合规则,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动自己的名字。改动名字的权力只能由子女自己行使。
二、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是否侵略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力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名字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自己享有的一项权力。可是由于公民出世后到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爸爸妈妈行使。爸爸妈妈在坚持相等、洽谈的准则下为其子女命名。本案被告对其女儿进行改姓时,其女儿没有满10岁,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尽管原、被告现已离婚,被告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但被告为其女儿改动名字,仍要坚持相等、洽谈的准则,在和原告商议的情况下对女儿的名字作改动。名字改动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力,而非爸爸妈妈的权力。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力。当然,其女儿长大到有辨认才能时,她能够自行挑选姓氏,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而无需征得爸爸妈妈的赞同。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判定康康复姓氏吗
已然被告的私行改姓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法院为何只判定赔礼道歉,不判定康复女儿原姓氏呢?由于被告的私行改姓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女儿随其姓的权力,所以法院作出被告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判定。可是本案申述时其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约束行为才能人,依据其智力水平已具有挑选随父姓仍是随母姓的才能,现其标明愿随母姓?对此法院充沛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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