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4:42案情:
200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凭仗了解交通规则及娴熟的驾驭技术,先后6次在江西省某县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来车辆变道之际,选用不减速或加快行进的办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成心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作交通事端.此后,在交通事端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秘该事端是其成心制作的本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路途交通法规规则的路权优先准则,承认对方车辆驾驭员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并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对方车辆驾驭员补偿被告人的车辆修理费。被告人雷某欺诈的85000元赃物均浪费殆尽。
不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雷某成心制作“交通事端”然后获取补偿,有显着的非法占有的意图.使用享有的路权优先准则成心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形成系被害人的差错所引起的交通事端的假象,并以此相挟制,致使被害人迫于无法交给了赔款。故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挟制的办法迫使被害人交给钱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雷某成心制作“交通事端”,却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秘该事端是其成心制作的本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该事端按差错形成的交通事端并依照有关的处理交通事端的法规进行调处,被害人因而支交给被告人车辆修理费。被告人选用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则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施行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强行讨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经过挟制或许挟制办法,形成公私资产的所有者或许持有者心理上的惊骇、精神上的强制,然后迫使其交给资产,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也是掌握和确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从本案来看,首要,被害人对“交通事端”系雷某成心所为这一现实并不知情,不存在挟制或许挟制被害人的条件。被告人雷某制作“交通事端”进行索要赔款,仅仅为进一步采纳挟制、挟制行为供给一个或许的托言,其自身并不直接意味着便是挟制、挟制行为。现实上,被害人对交通事端系被告人雷某故意所为一事一向不知情,被告人雷某根本就无需采纳进一步的挟制、挟制行为,并且客观上也没有施行挟制、挟制行为。其次,被害人也不属于出于精神上的强制,被逼交给赔款。被害人是根据对“交通事端”原因的误解,差错地以为被告人雷某车辆危害系因自己违背交通规则的差错形成的,也便是说,在被害人看来,行为的差错在自已,因而补偿被告人雷某的车辆丢失是理所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