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新类型的处理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7:07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一起还贷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处理案情简介: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后无子。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借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借款15万,2003年4月份获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借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践得房款90万元。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借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述离婚,李兰赞同离婚,但要求切割B房。争议焦点: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切割系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海以为: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切割。原告赞同付出被告婚后一起还借款的一半作为补偿。被告李兰以为: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获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加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比例。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一起产业切割。一审法院审理: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加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括A房的夫妻一起还贷以及一起还贷的增值部分。现两边赞同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承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一切,剩下借款200万元由原告承当,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付出房子折价款4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定,遂将案子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付出20万元,房产归原告,两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停书结案。律师剖析: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咱们的首要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依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回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产业按揭购买房子,婚后夫妻一起清偿借款,在离婚诉讼中怎么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产业购买房子,并按揭借款,房产证挂号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为其个人产业。相同,按揭借款为其个人债款。婚后爱人一方参加清偿借款,并不改动该房子为个人产业的性质。因而,离婚切割产业时,该房子为个人产业,剩下未偿还的债款为个人债款。对已偿还借款中归于爱人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以上规则,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一起还贷,但A房物权自身为张海的个人产业,关于婚后一起还贷部分,才为一起产业。一审法院以为李兰参加了还贷,就对A房子享有必定权力的观念是欠妥的,就物权自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仅仅关于婚后一起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力,还贷部分和房产品权不同,不可能发生增值部分,由于这是根据债务发生。一审判定混杂了债务与物权的二个法令概念。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产业和一小部分一起产业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子按一起共有切割过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4月份挂号成婚,2004年4月典当借款停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合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具有一半比例即为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