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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0:50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现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成绩平平,有的乃至困难重重,寸步难行。其现状正如证券市场相同,开展很快,却又很不标准。究其原因,能够用一句话归纳:先天不足,后天残缺。先天不足,正如于200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变革开放和稳定开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开展初期变革不配套和准则规划上的约束”;后天残缺,指的是在其开展过程中,缺少卓有成效的标准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恰当束缚,许多已有的标准办法或没有被落到实处,或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无法发挥作用以及监管作业不到位等等。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上市公司屡次呈现不标准运作的问题。笔者以为,在这些问题中,法人管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核心问题,其能否得到很好地处理,是上市公司能否标准运作的要害。而上市公司法人管理结构的完善又首要经过其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司理)的完善来完成。那么,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否就成为其能否标准运作的要害。对此,“国九条”也有清晰的指示。有鉴于此,笔者下面拟就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现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试作讨论。 
一、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一)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问题及处理 
这一问题能够说是上市公司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控股股东的出资份额在30%以上(不然便不能成为控股股东),其在股东大会上享有必定的言语霸权,因而其往往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直接控制股东大会,使之作出对其有利,但却危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抉择;还能够经过提名董事、监事的途径,进一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于现在由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事人数的多少与其出资份额的巨细是成正比的),从而随心所欲。这样明显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开展和标准运作。 
这一问题的处理途径,不外乎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和约束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而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实际的必要,并且还会影响到出资主体对外出资的规划和收益,所以这一途径是不足取的。那么,约束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必定的。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多少,其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由于这在外国的公司法中已有这样的规则,并且获得的比较抱负的作用(见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书社出书的《公司法学》第337页)。并且这样的约束既能够有用避免控股股东权力的乱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收益,因而是切实可行的。 
(二)股东大会到会份额的问题及处理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东大会的到会份额作出规则(即没有规则应有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多少份额的股东到会,股东大会方可举行),这无疑是《公司法》的一大欠缺。而这一欠缺无疑又为控股股东行使其言语霸权,在股东大会上大搞“一言堂”供给了适当的便当。由于没有到会份额的约束,即便没有其他股东参与,控股股东一个人依然能够举行股东大会,使自己的毅力经过股东大会的抉择顺畅得以完成。这样明显对其他股东十分不公平,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标准运作。 
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199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征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则》第22条中的有关内容可供学习:“……拟到会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到达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公司能够举行股东大会……”可是,在当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需求加以约束,而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又不高的布景下,二分之一的到会份额是很难到达的。因而,笔者以为,在约束控股股东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的一起,规则应有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的股东到会,股东大会方可举行,是切实可行的。 
(三)不占控股位置的国有股东到会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及处理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前几名股东,除控股股东外,也大多是国有股东。由于,这些股东最初加盟上市公司,大多是政府穿针引线促进的,并非出于其自身的出资志愿,所以其对所出资的收益状况基本上漠视置之。正是这种事不关己的漠视情绪造成了其到会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八成不怎么到会,即便到会也是随意派个托付代理人到会敷衍一下算了。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两种不良后果:一个是愈加放纵了控股股东权力的乱用,另一个便是国有资产的价值降低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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