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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1:17

事例:某挖掘机出售公司与李某于2006年1月签订了一份《挖掘机分期付款出售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好“李某应于每季度最终一个月30号付出本季度的分期货款,逾期一个月不付出的,公司有权革除合同,回收挖掘机,李某还应付出5万元的违约金”。自2007年3月起李某接连两期未付出到期货款,同年11月,出售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革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出售合同,回收挖掘机,并要求李某付出违约金5万元。
本案中,李某违约的事实清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革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革除合同的条件。革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革除权人能够革除合同”,出售公司行使革除权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对能否一起支撑出售公司革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当违约金职责的诉讼恳求,存在截然相反的二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革除合同与违约金付出能够并存适用。理由是,违约金是合同两边对违约丢失的一种提早确认,虽然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而宣告革除,可是合同的革除是由一方违约发生的,对此违约行为所发生的丢失应当按照两边提早确认的数额给付。所以,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革除的状况下,不能革除有违约的一方付出违约金的职责,革除合同与违约金付出能够一起并存。
第二种定见以为,合同革除与违约金付出不能并存适用。违约金是合同中的条款之一,不具有独立性,合同革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也归于消除,出售公司当然不能在革除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原合同约好的违约条款建议违约金。
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违约金的法令定性决议了能够并存适用。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法条的行文表述中咱们不难看出,违约金与“丢失补偿额的计算办法”放在同一款中决议了其法令定性应为丢失的一种提早确认。《台湾民法典》第250条对违约金的界说为“违约金,除当事人还有缔结外,视为因不实行而生危害之补偿总额。其约好如债款人不于恰当时期或不依恰当办法实行债款时,即须付出违约金者,债权人除得恳求实行债款外,违约金视为因不于恰当时期或不依恰当办法实行债款所生危害之补偿总额。”笔者以为这必界说很好的提醒了违约金的实质,是约好的危害补偿总额。《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则“合同革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违约金作为合同两边对违约丢失的一种数额约好当然能够与革除合同并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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