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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7:48

为引入国外先进处理经验、技能和资金,加速经济结构调整脚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处理结构,进步世界竞争力,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赞同,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告诉如下:
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国有资产丢失,坚持社会安稳;
(二)契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工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装备和公正竞争;
(三)坚持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招引中长期出资,避免短期炒作,保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契合《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的要求。凡制止外商出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有必要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坚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位置。
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运营处理才能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诺言,具有改进上市公司处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才能。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准则上采纳揭露竞价方法。
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触及工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担任审阅;触及国有股权处理的,由财政部担任审阅;严重事项报国务院同意。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必要契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买、信息发表等规则。
任何地方、部分不得私行同意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五、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据等,依法向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股权过户挂号手续,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转让价款付出结束之前,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不得处理过户和改变挂号手续。
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处理部分进行外资外汇挂号;触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处理部分改变外资外汇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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