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49乡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农户之间关于一方将自己承揽的悉数或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承揽的协议,是农户自找目标洽谈转让承揽土地的法令方式。转包合同以原承揽合同为根底,并以完结原承揽合同所规则的经济使命为意图,因此它具有差异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的特征。转包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都是农户,两边既可所以同一个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也可所以不同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才干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连带承当合同规则的职责,违背合一起则连带承当职责。因此在合同中除了规则户主名字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才干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揽合同根底上签定的,因此两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揽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团体经济安排来说,则是原承揽户;承受承揽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团体安排来说,则是新承揽户。团体经济安排对转包合同两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位置。
(二)合同签定的特征。转包合同是为了完结原承揽合同、完结农业出产计划使命而签定的。因此,依据现行政策的规则:榜首,它有必要在承揽期内签定。所谓承揽期,即原承揽合同的有用期间。一般说来,签定转包合同的时间隔承揽期届满的时刻尚有一段间隔,这段间隔至少也不该短于当地某种首要农作物的一个天然成长周期。假如承揽期现已届满或挨近届满,则不宜签定转包合同。第二,有必要是原承揽户无力播种或转营他业,才干够签定转包合同。所谓无力播种,是指缺少播种悉数或部分承揽土地的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力量,不能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承揽合同的职责。所谓转营他业,是指原从事栽培业出产的农户中的首要劳动力改动职业,从事其他合法的工副业、服务业等出产经营,不便于实行承揽合同的悉数或部分职责。第三,转入户有必要是有才干播种转包土地的农户。这种农户一般是种田能手或栽培专业户。第四,有必要经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赞同。由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是承揽土地的一切人和发包人,承揽土地的转让,涉及到该安排所承当的农业出产计划使命能否完结,.关系到该安排的经济权益能否完结,因此只能在获得它的赞同后,才干签定转包合同。只要在具有了上述四个前提条件时,转出户和转入户才干就合同条款进行洽谈。
转包合同的签定,除了通过要约、许诺、草拟书面合同、两边签署等一般程序外,还有必要通过一些特别程序。就是在转包合同条款拟定后,有必要经转出户地点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赞同,在转出户和转入户不属于同一个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由转入户地点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在转包合同上签署定见,以避免转入户无力播种转包土地的现象发作。一起,转包合同还应当上报给下达计划指标的上级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由它担任检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和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