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4:50
教育课程教材变革与质量标准作业专项资金办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履行《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变革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定见》,严厉标准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变革与质量标准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办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办理准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经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分预算,专门用于支撑教育课程教材教育考试点评变革及相关质量标准系统建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办理遵从“统筹规划、分年施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办理、绩效考评”的准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教育部办理,详细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会同财政司担任;专项资金触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履行单位和项目担任人详细担任。
第二章办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担任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阅各项目履行单位报送的项目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履行中的预算调整请求;对各项目资金的运用状况施行绩效办理。
第六条教育部财政司担任审阅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阅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支规模和标准,并拨付各项目资金;审阅各项目资金履行中的预算调整请求;对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项目履行单位担任审议并报送本单位承当的项目履行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项目资金预决算;做好项目资金的运用办理、政府收购、审阅报销、会计核算和财物办理等作业;安排展开项目财政查看和财政检验,保证资金运用的标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各项目担任人担任提出项目履行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资金预决算,提出项目履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请求,严厉依照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和财政规章准则运用办理资金,对资金运用的标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担任。
第三章开销办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首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课程标准与质量标准建造。包含:研发、修订相关前期儿童展开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辅导性文件;研发、修订中小学(含特殊教育校园,下同)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辅导大纲)、职业校园(含高级职业校园,下同)相关课程标准和专业教育标准(含实习标准)、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标准和课程质量点评标准等。
(二)教材建造与办理。包含:编写、修订和查看中小学相关学科国家课程教材、跨区域运用的当地课程教材、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材;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材运用状况施行监管等。
(三)教育教育变革。包含:辅导幼儿园教育变革;辅导中小学各学科、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育变革,展开教育研讨辅导和办理;加强与改善中小学信息化教育、实验教育和图书馆运用作业等。
(四)考试招生变革。包含:研讨拟定相关方针文件,辅导和推动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归纳本质点评变革;辅导各地中考招生准则变革等。
(五)点评准则变革。包含:辅导和推动幼儿园教育质量点评;对中小学课程施行状况进行监测点评;推动中小学教育质量归纳点评变革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拨付依照财政资金付出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各项目资金视状况可施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法,预算审阅同意后,先拨付部分资金;相关作业完结并查看合格后,再拨付下一期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开支类别为托付业务费、课题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开支规模一般包含:数据收集费、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开销触及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当严厉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履行。现在尚无统一标准的,应当参照国内有关职业标准或世界同类职业标准,经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审议并报财政司审阅存案后履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开销归于政府收购规模的,应严厉履行政府收购法令准则规则。
第十四条运用专项资金构成的财物归于国有财物,应依照国家国有财物办理的有关规则加强办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履行中或完结后,如有结转或结余资金,依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章监督查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办理应严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承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分的监督查看,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项目履行单位应严厉依照国家财政财政办理的相关规则和本方法,拟定并完善内部办理方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准则,加强对项目资金运用的监督与办理。
第十八条各项目履行单位和项目担任人应按项目要求定时编制方案履行和预算履行状况陈述,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计
划履行和预算履行状况作为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定时安排各项目履行单位,对项目施行发展状况进行查看和检验,辅导各项目施行和办理作业;查看和检验状况作为项目绩效考评和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则运用办理资金或未经过项目查看、检验的,视状况别离采纳缓拨资金、停拨资金、通报批评、停止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等办法予以处理;对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财政规章准则运用办理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会同财政司担任解说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履行《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变革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定见》,严厉标准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变革与质量标准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办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办理准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经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分预算,专门用于支撑教育课程教材教育考试点评变革及相关质量标准系统建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办理遵从“统筹规划、分年施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办理、绩效考评”的准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教育部办理,详细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会同财政司担任;专项资金触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履行单位和项目担任人详细担任。
第二章办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担任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阅各项目履行单位报送的项目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履行中的预算调整请求;对各项目资金的运用状况施行绩效办理。
第六条教育部财政司担任审阅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阅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支规模和标准,并拨付各项目资金;审阅各项目资金履行中的预算调整请求;对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项目履行单位担任审议并报送本单位承当的项目履行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项目资金预决算;做好项目资金的运用办理、政府收购、审阅报销、会计核算和财物办理等作业;安排展开项目财政查看和财政检验,保证资金运用的标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各项目担任人担任提出项目履行方案、项目履行状况陈述和资金预决算,提出项目履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请求,严厉依照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和财政规章准则运用办理资金,对资金运用的标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担任。
第三章开销办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首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课程标准与质量标准建造。包含:研发、修订相关前期儿童展开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辅导性文件;研发、修订中小学(含特殊教育校园,下同)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辅导大纲)、职业校园(含高级职业校园,下同)相关课程标准和专业教育标准(含实习标准)、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标准和课程质量点评标准等。
(二)教材建造与办理。包含:编写、修订和查看中小学相关学科国家课程教材、跨区域运用的当地课程教材、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材;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材运用状况施行监管等。
(三)教育教育变革。包含:辅导幼儿园教育变革;辅导中小学各学科、职业校园相关课程和专业、高级校园相关学科专业教育变革,展开教育研讨辅导和办理;加强与改善中小学信息化教育、实验教育和图书馆运用作业等。
(四)考试招生变革。包含:研讨拟定相关方针文件,辅导和推动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归纳本质点评变革;辅导各地中考招生准则变革等。
(五)点评准则变革。包含:辅导和推动幼儿园教育质量点评;对中小学课程施行状况进行监测点评;推动中小学教育质量归纳点评变革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拨付依照财政资金付出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各项目资金视状况可施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法,预算审阅同意后,先拨付部分资金;相关作业完结并查看合格后,再拨付下一期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开支类别为托付业务费、课题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开支规模一般包含:数据收集费、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开销触及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当严厉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履行。现在尚无统一标准的,应当参照国内有关职业标准或世界同类职业标准,经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审议并报财政司审阅存案后履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开销归于政府收购规模的,应严厉履行政府收购法令准则规则。
第十四条运用专项资金构成的财物归于国有财物,应依照国家国有财物办理的有关规则加强办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履行中或完结后,如有结转或结余资金,依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章监督查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办理应严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承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分的监督查看,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项目履行单位应严厉依照国家财政财政办理的相关规则和本方法,拟定并完善内部办理方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准则,加强对项目资金运用的监督与办理。
第十八条各项目履行单位和项目担任人应按项目要求定时编制方案履行和预算履行状况陈述,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计
划履行和预算履行状况作为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定时安排各项目履行单位,对项目施行发展状况进行查看和检验,辅导各项目施行和办理作业;查看和检验状况作为项目绩效考评和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则运用办理资金或未经过项目查看、检验的,视状况别离采纳缓拨资金、停拨资金、通报批评、停止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等办法予以处理;对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财政规章准则运用办理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级教育司会同财政司担任解说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