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是否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0:18
[案情]
原告:郑某,男,现住垦利镇。
被告:刘某,男,现住垦利县北小区
被告:张某,男,现住垦利县河务局。
原告郑某诉称,1996年,两被告合伙往临淄拉油泥。找我为其拉油泥。两边约好:每拉一趟,给500元运费,拉完后付款。1996年10月份,我共拉了11趟。两被告应我运费5500元,但两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运费。后我屡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恳求判令被告付出运费5500元,并补偿利息丢失47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咱们是合伙拉油泥,欠原告运费数额为5500元正确。但原告自1999年8至今,未向我建议权力,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我不该归还原告运费,该运费应由张某还。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申述现实正确,欠运费5500元事实。但合伙拉油泥所赚的钱在刘某处,该欠款应由刘某还。
[审判]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1996年,二被告刘剑、张合伙经过公路运送往临淄运送油泥,二被告与原告口头达到运送油泥协议。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庭审中,二被告均供认欠原告运费55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原告要求二被告付出运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二被告所欠原告的运费是在合伙期间构成的,归于合伙债款,二被告对归还原告运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原告屡次向合伙人之一张某建议权力,能够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原告自愿抛弃利息丢失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处置,本院予以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判定被告刘某、张某一起归还原告郑某运费55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经过本院向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刘某张某对归还原告郑某的运费互负连带清偿职责。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合伙债款不还所引起的胶葛。刘某、张某合伙期间欠郑某运费5500元未还,该债款是合伙债款,应由合伙人一起归还。对此定见一起。但关于原告只向合伙之一建议权力,未向另一合伙人建议权力,另一合伙人是否还承当职责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原告自1999年8月后至申述,未向被告刘某建议权力,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已损失向被告刘某建议权力的胜诉权,只能向被告张某建议权力,由张某归还其运费,被告刘某不承当归还原告运费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二被告所欠原告运费是其合伙债款,应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向合伙人之一建议权力,即向各合伙人建议权力,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二被告应归还原告的运费。
作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是个人合伙期间所欠债款未还引起的胶葛。首先应清晰合伙的法令联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金、什物、技能等,合伙运营、一起劳作。
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各合伙人关于个人合伙所欠债款承当无限清偿职责。个人合伙的债款人有权恳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整体合伙人悉数清偿债款。一起,合伙的债款债款联系因任何一个合伙人归还债款而消除。
本案中,1999年8月,原告和张某、李守清、王英汉去刘某处索要运费,因二被告未算帐分伙,未付出所欠运费。且被告刘某清晰表明,该笔欠款应由张其归还,他不还。后原告屡次找被告张某索要运费未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权力人向债款人的保证人、债款人的代理人或许产业代管人建议权力的,能够确定诉讼时效中止。”郑某屡次找合伙人之一张某建议权力,对合伙人刘某相同发收效能,能够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刘某以郑某向其建议权力已过诉讼时效抗辩,于法无据,该建议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归还合伙债款超越自己应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刘某应与张某一起归还郑某的运费,且二被告对此互负连带清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