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处拖欠天方公司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1:05
在建造施工中,由于涉及到发包方、承包方、开发商多方主体,彼此拖欠工程款现已是常有的事。关于拖欠的金钱,应当及时归还。那么,拖欠工程款能够要求对方付出利息吗呢?下面,听讼网小编通过一则事例详细为您介绍。
环卫处拖欠修建公司工程款,拖欠工程款能够要求对方付出利息吗
能够要求对方付出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天方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给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垫资承建环卫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给使用,工程造价785750.67元。两边约好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付清工程款,被告连续付款288000元,剩下 497000元两边于2007年8月6日达到还款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在2007年9月底前还原告100000元,11月底前还100000 元,12月底前还100000元,2008年6月底前还100000元,余款97000元在2008年12月底前还清。二、在该协议实行期内,原告不得向任何部分投诉或提出其它要求,不然,原告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三、本协议两边一起恪守,违约者承当违约责任。还款协议签定后,被告连续归还400000 元,剩下97000元拖欠不还。原告申述本院要求被告付出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是每笔未付的金钱分段计息,从2006年8月1日核算至2009年 6月1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规范核算为68400元。被告供认欠款本金,但以为利息不该付出。
[法令解读]
应该付出利息。
首要,环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否敷衍出利息,利息怎样核算?在审理中,已查明的现实证明,原告给被告承建的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给使用,两边约好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前付清,在约好的时刻内被告付出了一小部分金钱,仍有大部分金钱没有付清。原告通过屡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仍未归还。直到2007年8月6日,两边就拖欠的工程款49.7万元才达到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好了还款的详细期限,一起在协议中清晰约好,在该协议实行期内,乙方不得向任何部分投诉或提出其他要求,不然乙方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该协议没有约好违约金的承当方法,可是依据协议内容能够必定一个现实,该份还款协议是在被告作为违约方现已违背还款时刻的约好后采纳的补救措施,一起,该份协议的构成也是原告屡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分投诉反映要求责令被告还款,被告迫于各方压力的情况下和原告之间签定的还款协议。不然,该份协议的内容不会呈现原告向有关部分投诉就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的条款。
其次,该案是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胶葛,原被告两边均认可2006年8月1日前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付出工程款,该工程款的利息怎样核算没有约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原被告两边约好的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款,利息应从尔后核算,核算方法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该案中的还款协议不能改动此前两边约好的还款时刻以及按规范付出利息的法令规定,由于还款协议的内容仅仅是被告作为违约方违背约好后采纳的补救措施。该案判定后,被告虽提出上诉,以为不该付出利息,但在二审审理中,被告却赞同付出原告大部分利息(原审判定被告付出原告165400元,二审调停被告付出原告 160000元),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后,被告已自觉实行了还款责任,该案被告已实行结束。
环卫处拖欠修建公司工程款,拖欠工程款能够要求对方付出利息吗
能够要求对方付出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天方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给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垫资承建环卫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给使用,工程造价785750.67元。两边约好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付清工程款,被告连续付款288000元,剩下 497000元两边于2007年8月6日达到还款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在2007年9月底前还原告100000元,11月底前还100000 元,12月底前还100000元,2008年6月底前还100000元,余款97000元在2008年12月底前还清。二、在该协议实行期内,原告不得向任何部分投诉或提出其它要求,不然,原告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三、本协议两边一起恪守,违约者承当违约责任。还款协议签定后,被告连续归还400000 元,剩下97000元拖欠不还。原告申述本院要求被告付出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是每笔未付的金钱分段计息,从2006年8月1日核算至2009年 6月1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规范核算为68400元。被告供认欠款本金,但以为利息不该付出。
[法令解读]
应该付出利息。
首要,环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否敷衍出利息,利息怎样核算?在审理中,已查明的现实证明,原告给被告承建的工程于2005年8月 1日竣工交给使用,两边约好工程竣工后一年即2006年8月1日前付清,在约好的时刻内被告付出了一小部分金钱,仍有大部分金钱没有付清。原告通过屡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仍未归还。直到2007年8月6日,两边就拖欠的工程款49.7万元才达到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好了还款的详细期限,一起在协议中清晰约好,在该协议实行期内,乙方不得向任何部分投诉或提出其他要求,不然乙方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该协议没有约好违约金的承当方法,可是依据协议内容能够必定一个现实,该份还款协议是在被告作为违约方现已违背还款时刻的约好后采纳的补救措施,一起,该份协议的构成也是原告屡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分投诉反映要求责令被告还款,被告迫于各方压力的情况下和原告之间签定的还款协议。不然,该份协议的内容不会呈现原告向有关部分投诉就自愿抛弃本协议债务的条款。
其次,该案是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胶葛,原被告两边均认可2006年8月1日前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付出工程款,该工程款的利息怎样核算没有约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原被告两边约好的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款,利息应从尔后核算,核算方法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该案中的还款协议不能改动此前两边约好的还款时刻以及按规范付出利息的法令规定,由于还款协议的内容仅仅是被告作为违约方违背约好后采纳的补救措施。该案判定后,被告虽提出上诉,以为不该付出利息,但在二审审理中,被告却赞同付出原告大部分利息(原审判定被告付出原告165400元,二审调停被告付出原告 160000元),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后,被告已自觉实行了还款责任,该案被告已实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