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0:12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告诉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处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事务的处理,维护生意两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清晰告诉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事务的主管机关,担任各金融组织开办存单转让事务的批阅,对运营存单转让事务进行处理。
二、运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事务的组织,有必要是经人民银行同意答应运营证券生意事务的金融组织。非金融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经办存单的转让事务,也不得在人民银行同意的中介组织之外私自进行存单的生意。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采纳自营生意和署理生意两种货台生意方法。自营生意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在此基础上价格由生意组织自定,揭露挂牌;署理生意的价格依据委托人的要求揭露挂牌。
四、自营生意的价差,最高不超越存单面额的1.5%。署理生意向两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超越存单面额的6‰,对每张存单所收的手续费之和的上限为3,000元。
五、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银行,在经办存单转让事务时,只能处理署理生意事务,不得处理自营生意事务。
六、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选用背书方法转让时,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中介转让组织的签字(章)方可收效。
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限于全额现货生意。对存单部分金额所作的转让,视为无效转让。
八、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原始购买人因意外而存单灭失时,可向原发行银行处理挂失,经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处理挂失,由发行银行自行决定。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能处理挂失。
九、持单人在存单到期而遭到拒付时,能够凭银行开出的拒付证书经过中介生意组织向他的背书人要求索赔全部丢失。银行在开出拒付证书时须指明拒付原因。
十、人民银行各分行现已拟定的证券生意处理办法中有关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处理规则,凡与本告诉精神不符的,应立即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