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 对其婚前财产 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共享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0:20老公逝世,对其婚前产业,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能否同享承继权?
根本案情
2001年10月,宋玉涛离婚后,经人介绍与独身的秦娜相识爱情,不久便一起寓居日子。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挂号成婚。2005年2月份起,老公宋玉涛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查看发现患有多种严峻疾病,遂住院治疗。在老公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对其尽心照料,直至老公病况好转出院。出院后,秦娜和宋玉涛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对宋玉涛护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玉涛病况忽然恶化,经医治无效于6月20日逝世。
宋玉涛逝世后,留下住宅一套。秦娜以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患病期间对其详尽照料护理直至老公逝世,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要求承继老公的房子产权比例。可是,三继子女一起辩称,此房子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一起产业,属生父与继母的成婚前的产业,因而继母无承继权。
法院经审理以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对宋玉涛的产业均有承继权。坐落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高楼是宋玉涛与前妻于红的夫妻一起产业,该房子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宋玉涛一切。一起,由于于红先于宋玉涛逝世,故她的产权比例由其承继人宋玉涛和三个亲生子女各承继四分之一,宋玉涛具有的房子产权比例合计八分之五。对这部分产业,秦娜和三个继子女同享承继权,对宋玉涛前妻于红的产业部分秦娜则无权承继。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定。
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娜对老公留传的房产有无承继权,实际上触及的是法定承继人的规模确认问题。
在我国,产业承继准则中有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两种首要的承继方法。被承继人逝世今后假如没有留下遗言、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或者是遗言、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依法不能确认的,适用法定承继。所谓法定承继是指依照法律规则的承继人的规模、承继人次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承继人遗产的一种承继方法。这种承继只是在没有遗言时发作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言承继。
适用法定承继就必须确认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和次序。《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的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的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的承继人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责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婚姻法》也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责任,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责任等同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利责任。因而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榜首次序的承继人,他们对宋玉涛留传的产业均享有平等的承继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逝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爸爸妈妈一起产业为由回绝继母承继的建议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