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9:32我国刑法规则的一种量刑品种。控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依法实施社区纠正。判处控制的罪犯依然留在原作业单位或寓居地作业或劳作,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越3年。
控制刑不掠夺罪犯的人身自在,而只约束罪犯必定的人身自在,罪犯有必要恪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则:
(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可是刑法没有规则违背上述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的惩戒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控制的履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