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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7:17
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办法》的告诉
新广动身〔2014〕75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心首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乱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呈现。有的违背保密法规随意分布、传达涉密信息,有的私行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经过网络途径发布,有的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导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有的运用新闻单位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搅扰了正常的新闻传达次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为切实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办理,依据《保存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局拟定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6月30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办理,标准新闻传达次序,依据《保存国家秘密法》、《劳作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修改、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供给技术支持等辅佐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与会议、听取传达、阅览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所采制的新闻著作,其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发表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准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办理,保证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运用科学合理、标准有序。
第四条 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准则,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触摸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清晰知悉规模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运用、仿制、保存和毁掉准则,制止不合法仿制、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制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方式传递国家秘密,制止在私家往来和通信中触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训练,并签定保密许诺书。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按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发表的信息、职务著作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定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树立职务行为信息一致办理准则。
保密协议须分类清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力归属、运用标准、离岗离任后的职责和违约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背保密协议的约好,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供给职务行为信息,或许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运用职务行为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地点新闻单位同意存案,地点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背保密协议的约好,经过博客、微博、微信大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途径,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泄漏、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任要交回一切涉密资料、文件,在法律规则或协议约好的保密期限内实行保密职责。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许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作聘任和职务委任的必要条件,未签定的不得聘任和委任。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办理办法》的规则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未包括保密许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与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陈述新闻从业人员保密许诺书和保密协议签定、执行状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背保密许诺和保密协议、私行运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按照合同追查违约职责,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查其民事职责。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催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许诺和保密协议准则,实行办理职责;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办理状况的日常监督查看。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私行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形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撤消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载,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混乱,形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经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查新闻单位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背规则运用职务行为信息形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查相关人员职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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