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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补偿款的约定当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7:57
[案情]
两年前,吉安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在某法令事务中心达到离婚调停协议后挂号离婚,其时被告欲调往外地作业。该协议约好:债权债务处理,男方欠女方人民币50000元,如男方调到外地后且作业安稳的状况下,男方每年归还人民币壹万元给女方,直至还清;如男方持续留在本市作业的状况下,每年按薪酬的50%归还女方,直至还清。协议签定后,被告便请假到深圳打工,并欲调往该地。两年后,调集无望遂回来原单位上班。期间,被告未付分文给原告。原告经过公证处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被告在该送达回证上签名,过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辩称,协议离婚时,两边不存在债权债务联系。协议中的欠女方人民币50000元,是应原告的要求而写的,意思是一种未来预期的补偿或赠予,假如自己经济状况还好,会予以支付。协议时欲脱离本地另图开展,将婚后共同产业包含房产大部分给了原告,现自己一无一切,经济状况也陷入困境。故该协议是一份显失公正的协议,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两边签定协议时,并无债权债务联系,欠款50000元实践为男方对女方的离婚补偿。
争议焦点:本案中两边对债权债务处理中男方欠女方的人民币50000元,是否归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内容?该协议是否应实行?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不同定见 :      
    第一种定见:本案中的50000元归于产业切割。原、被告达到的离婚调停协议书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该协议第四条约好的欠款50000元,本质为被告给原告的补偿款。两边对将呈现的两种状况的给付方法和时刻也作了相应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子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原、被告达到的离婚协议产业切割的约好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有权就5万元补偿款对被告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被告如对协议中产业切割反悔能够在一年内向法院恳求改变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但如不能证明该协议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该协议应确定有用。故本案中被告以显失公正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建议,不该支撑。被告理应按协议实行责任。
第二种定见:本案中的500000元归于离婚补偿款,不归于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协议内容。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则。两边对该款约好应视为一种对未来预期的民事行为,现被告经济状况并不好,持续实行对被告明显不公,该约好显失公正。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则,以为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应酌情予以核减。
第三种定见:本案中的500000元归于离婚补偿款,不归于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内容。但该约好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恪守。因该协议是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相关联,不适用公正准则。故被告对最初的许诺应实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本案中的50000元是离婚补偿款,不归于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八条、第九条所指的产业切割指的应该是两边婚前、婚后产业及债权债务方面的切割。而离婚补偿是夫妻两边离婚时,其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产业切割协议与离婚补偿协议不是同一性质。关于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离婚补偿款的约好,是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成果。当事人根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和相关规则。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理应承受这一约好所带来的法令结果。不过,因为本案原、被告的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且两边在协议中有爱情成份在内。离婚补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其本身特色,不能简略、悉数适用其他法令规则,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吊销、改变景象的显失公正、严重误解内容,协议不存在诈骗、钳制景象下,被告对自己的许诺应予实行。一起,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约好50000元人民币的处理属附条件法令行为。预期了被告将呈现的两种作业状况,并对此作了约好。现本案被告回到原作业单位上班,协议中男方持续留在本市状况下的约好便开端收效。被告理应按约好的第二种状况持续实行其许诺。胡建明 龚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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