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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0:55
在一个比较大的公司里边是有董事长的,除了董事长还会有股东,那么假如董事长不实行股东之间的抉择应该怎样处理?这种胶葛能够去哪里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董事长不实行股东会抉择引发胶葛怎么办
董事长不实行股东会抉择引发胶葛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李某等人建议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洗刷用品批发零售。股东为李某、王某等七人,其间李某所持股份占30%,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某等七人共占70%。2005年10月,公司举行股东会议并构成抉择,抉择由王某担任公司财政办理,保管财政章和现金支票。抉择内容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但董事长李某拒不实行股东会抉择内容,操纵财政章、现金支票、公章、财政帐,使公司正常运营活动遭到极大影响,严峻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王某等五人作为原告,将董事长李某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按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按照法令和公司章程的约好作出的抉择具有法令效力,董事长和董事会都应恪守并实行。被告李某作为董事长不实行股东会抉择,不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法院应判定董事长李某实行股东会抉择,将公司财政章、现金支票等交给抉择确认的股东办理并担任。
现代公司一般因股东人数多,股东的毅力很难一致,并且各股东只负较轻的直接有限责任,因而关于股东大会的抉择,各国公司法一股选用本钱大都抉择准则,即大会抉择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大都通过即有用。但表决份额因事项的轻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依据抉择办法和不同,公司的抉择分为一般抉择和特别抉择。一般抉择一般对折通过即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抉择没有强行规则,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则。特别抉择指以绝对大都通过的抉择。对"绝对大都"的具体要求,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则,有的要求四分之三,我国公司法要求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本钱、分立、兼并、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20条规则:"股东会对公司添加或削减注册本钱、兼并、分立、闭幕、改变公司方式、修正公司章程作出抉择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股东会的有关清算抉择通过股权达74%的股东赞同,契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则,具有法令效力。
董事长在有的国家被称为董事会(局)主席,对其法令位置的确定,各国规则纷歧,法国规则董事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法令位置,担任全面领导公司并对外代表公司,德国规则董事长仅为董事会会议之召集人及主持人。我国《公司法》规则,依法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须建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代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规则:"董事、监事、司理应当恪守公司章程,忠诚实行职务,保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位置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现被告作为董事长、总司理不实行股东会抉择,就没有尽到忠诚实行职务的法定责任,法院理应要求其实行股东会收效抉择。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公司里边董事长和股东之间可能会存在定见纷歧致的状况,这个时分就能够发作董事长不实行股东抉择的状况,在发作胶葛的时分,两边仍是要洽谈处理比较好。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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