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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团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的规则。
依据本条的规则,团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土地、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即在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需求调整土地时,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揽地;在因出世、婚嫁、户口搬迁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当将这些土地承揽给新增人口。之所以这样规则,是考虑到在现在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土地是农人基本生活保证的情况下,将团体预留的机动地、经开垦等添加的土地和承揽方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既有利于坚持已有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也有利于处理无地少地农人的土地问题,契合广阔农人的根本利益。因而,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厉用于调整承揽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的意图,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出去。需求阐明的是,在发作特别景象需求调整土地时,应当首先将本条规则的土地用于调整,只要在没有本条规则的土地时,才可以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进行调整。而在团体有新增人口但未到达人地对立杰出的程度时,尽管不能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但可以将本条规则的土地承揽给新增人口。
本条规则的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含:
(一)团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揽地的少数土地,用于处理承揽期内的人地对立问题,如在承揽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许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损失承揽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揽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团体经济组织把握,或由团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揽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乡村土地承揽中的灵敏做法,一旦发作人地对立,可以用机动地来处理,不用进行土地调整,既处理了无地农人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坚持土地承揽联系的安稳。但预留的机动地不宜过多,预留过多,就会削减农人承揽地的数量,危害农人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当地的乡、村为了添加团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份额,将预留的机动地以投标、拍卖、洽谈等方法承揽出去,以获取利益,侵害了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危害了农人的利益。对此,中心有关文件曾指出:在延伸土地承揽期的过程中,一些当地为了添加乡、村团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份额,危害了农人群众的利益。因而,对预留机动地有必要严厉控制。现在没有留有机动地的当地,准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往后处理人地联系的对立,可按“大安稳、小调整”的准则在农户之间进行单个调整。现在已留有机动地的当地,有必要将机动地严厉控制在犁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厉用于处理人地对立,超越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准则分包到户。本法第63条对机动地的问题也做了规则:“本法施行前现已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越本团体经济组织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添加机动地。本法施行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施行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依据以上规则,现已预留机动地的,应当依照以上规则预留,并严厉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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