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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3:21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行为,在举证职责分配和详细的举证思路和办法上有其特别性。
在详细的举证思路和办法如下:
一、原告方需求留意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胶葛适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加害人不管是否有差错都不影响其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差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求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儿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则排污规范,关于在国家规则规范内的污染行为,一旦形成了污染危害,也归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背国家规则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子举证时要特别留意从污染行为所形成的危害上着重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羁绊于污染行为是否违背了国家规则规范进行举证。
(3)对危害现实进行举证。危害现实是侵权行为危害补偿法令关系发作的依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要在遭到危害的情况下,才干恳求侵权民事司法救助;未形成任何危害的行为或许事情,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职责。环境侵权职责也有必要遵从“无危害,无补偿”的准则,即有必要以危害现实的存在为根底。
(4)受害人也要留意搜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建立因果关系的依据。虽然在此类案子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职责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搜集这方面的依据。《依据规则》第72条第1款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依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许提出的相反依据不足以辩驳的,人民法院可以承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当提出依据予以辩驳的职责。假如受害人不能举出充沛的辩驳依据,就要承当晦气的诉讼结果。
二、被告方留意的问题
(1)由于加害人承当的是无差错职责,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差错进行抗辩,也就无须对自己无差错进行举证。
(2)加害人要留意对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杂乱化、多因性和渐进性以及危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要证明危害现实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好不容易和杂乱。因而,为了维护处于弱势位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令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职责倒置给了加害人。由于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优势位置,并且其是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者,对环境污染行为或许引起的结果比受害人更为了解。
(3)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胶葛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由法令明确规则的,首要包含受害人差错、第三人差错和不可抗力等几种。加害人若想减轻或许革除自己的民事职责,就有必要可以举证证明有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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