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情况的把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9:36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手续的处理、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等问题发作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案子受案规模?
参阅定见:下列触及社会保险的争议不该归入人民法院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手续,劳作者要求处理的;二是现已处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作者要求交纳的;三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作的争议。因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手续处理、保险费用交纳问题发作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该立案受理。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作者与个别工商户之间、与未处理工商挂号的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劳作用工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是否适用劳作合同法?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则,劳作者与起有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发作的劳作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一起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天然状况;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五项规则,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因而,审理触及个别运营者的相关胶葛,首要应当留意鉴别该胶葛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案子。倾向性定见是,假如个别运营者未经工商注册挂号为个别工商户,则不宜将该胶葛界说为劳作争议。假如相关胶葛归于劳作争议,则应适用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规则,劳作者与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应将用人单位或许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营业执照运营的,应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与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劳作用工胶葛,归于劳作争议,也应当适用劳作合同法的规则。
(三)(1)《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天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怎么把握二倍薪酬的起算点?
参阅定见:《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依据该项规则,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核算至书面劳作合同签定时止,但不能超越一年。
(2)假如先期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再签定劳作合同,但劳作者持续在该用人单位作业,后两边发作胶葛,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法院应否支撑?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在此条件下恳求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的,不该予以支撑。
(四)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是否受裁定时效约束?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请求裁定不收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依据该项规则,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劳作者建议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不受裁定时效约束。
(五)劳作合同约好的工时超越了法定工时,劳作者没有在合同签定时提出贰言。假如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后又要求付出加班费的,应该怎么处理?加班费的核算基数应该怎么确认,能否以根本薪酬作为核算基数?
参阅定见:按照《劳作法》第四章关于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的规则,假如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超越了法定作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
劳作者加班费的核算基数为劳作者正常作业时间的应发薪酬收入,包含计时薪酬或计件薪酬以及补助、补助、固定性奖金等钱银性收入,不能简略地以根本薪酬作为加班费核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清晰约好加班费核算基数的,从其约好,但约好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小时或日最低薪酬标准的,以小时或日最低薪酬标准作为加班费核算基数
(六)劳作者因刑事犯罪被追查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根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手续及补偿应得收入,应否受理?
参阅定见:劳作者因刑事犯罪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刑满释放后,就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和劳作联系免除所发作的争议请求裁定、提起诉讼,契合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规模的,应予受理。
参阅定见:下列触及社会保险的争议不该归入人民法院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手续,劳作者要求处理的;二是现已处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作者要求交纳的;三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作的争议。因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手续处理、保险费用交纳问题发作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该立案受理。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作者与个别工商户之间、与未处理工商挂号的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劳作用工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是否适用劳作合同法?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则,劳作者与起有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发作的劳作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一起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天然状况;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五项规则,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因而,审理触及个别运营者的相关胶葛,首要应当留意鉴别该胶葛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案子。倾向性定见是,假如个别运营者未经工商注册挂号为个别工商户,则不宜将该胶葛界说为劳作争议。假如相关胶葛归于劳作争议,则应适用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规则,劳作者与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应将用人单位或许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营业执照运营的,应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与未处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劳作用工胶葛,归于劳作争议,也应当适用劳作合同法的规则。
(三)(1)《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天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怎么把握二倍薪酬的起算点?
参阅定见:《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依据该项规则,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核算至书面劳作合同签定时止,但不能超越一年。
(2)假如先期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再签定劳作合同,但劳作者持续在该用人单位作业,后两边发作胶葛,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法院应否支撑?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在此条件下恳求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的,不该予以支撑。
(四)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是否受裁定时效约束?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酬劳发作争议的,劳作者请求裁定不收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依据该项规则,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劳作者建议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不受裁定时效约束。
(五)劳作合同约好的工时超越了法定工时,劳作者没有在合同签定时提出贰言。假如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后又要求付出加班费的,应该怎么处理?加班费的核算基数应该怎么确认,能否以根本薪酬作为核算基数?
参阅定见:按照《劳作法》第四章关于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的规则,假如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超越了法定作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
劳作者加班费的核算基数为劳作者正常作业时间的应发薪酬收入,包含计时薪酬或计件薪酬以及补助、补助、固定性奖金等钱银性收入,不能简略地以根本薪酬作为加班费核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清晰约好加班费核算基数的,从其约好,但约好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小时或日最低薪酬标准的,以小时或日最低薪酬标准作为加班费核算基数
(六)劳作者因刑事犯罪被追查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根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手续及补偿应得收入,应否受理?
参阅定见:劳作者因刑事犯罪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刑满释放后,就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和劳作联系免除所发作的争议请求裁定、提起诉讼,契合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规模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