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民事诉讼法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0:17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法处理相等主体之间的胶葛,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争议。它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裁决委员会以裁决方法处理胶葛。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民事诉讼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方法不同
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掌管,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奇数。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子的根本审判安排,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暂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许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案子的时分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许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团体审判案子的安排形式。
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审判功能不同
1、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议案子处理的最高审判安排,是审判事务方面的决策机构,辅导和监督全院审判作业。其使命是:总结审判作业经验,评论严重或疑问案子以及其他有关审判作业问题。
2、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胶葛案子,除一部分简易案子施行独任审判外,其他的案子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有必要是奇数;第一审行政案子一概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子、再审案子和死刑复核案子悉数由合议庭审判。
三、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责任的详细差异
(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议的疑问、杂乱、严重的刑事案子,才提请院长决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定见有严重不合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求由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的;
6、独任审判的案子,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能够提请院长决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
审判委员会评论案子,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应当充沛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状况的阐明。审判委员会评论案子时,如果有定见不合,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定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应当履行。
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的案子的判决书和裁决书,应当以审理该案子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二)合议庭的主要责任
1、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许案子的详细状况,能够作出产业保全、依据保全、先予履行等裁决;
2、确认案子托付评价、托付判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子;
4、评议案子;
5、提请院长决议将案子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
6、依照权限对案子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许提出裁判定见;
7、制造裁判文书;
8、履行审判委员会决议;
9、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仍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求依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施行诉讼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