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21:23
现在,我们对环境保护都有比较强的认识,国家也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冲击力度。那么污染环境罪起诉书该怎样写?有没有范本?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
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金沙街131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副总司理,现公司担任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0115481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司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19幢3单元501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赞同,2014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6020516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司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大街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1幢2单元10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议,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781020232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司理助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大街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2幢1单元5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0203021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司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大街宾虹路359号26幢4单元606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1012303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副司理,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大街府前路234-2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1103391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金童路267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6月1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061344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王路荡村通兰街60号。曾于2005年11月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治安罚款500元;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062239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迎辉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1071444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里家自然村环村南路里家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交查看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檀卷资料。
经依法查看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出产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以及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中间体等原料药过程中,将发生的蒸馏残渣、离心母液等很多危险废物选用燃烧、渗漏、直排、私设暗管等方法不合法进行处置。
2012年12月,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司理陈光亮在明知公司原料药出产过程中发生的蒸馏残渣需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的状况下,为节约处置费用,赞同公司分担环安部的副总司理被告人范某某关于公司私自燃烧蒸馏残渣的主张,之后还赞同给燃烧工人发放每吨400元的燃烧补助。后公司环安部司理被告人洪某某和副司理被告人方某某组织环安部职工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运用燃烧炉燃烧蒸馏残渣合计70.91吨。其间,胡某某参加燃烧18.51吨,郑某某参加燃烧18.04吨,徐金平参加燃烧17.06吨,方某某参加燃烧17.29吨。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开端担任公司副总司理助理,担任分担环安部作业。后刘某某明知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需托付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未采纳办法及加以阻止,并对方某某组织工人排班燃烧予以认可,期间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合计燃烧蒸馏残渣8.60吨。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28日、5月21日,别离因私设暗管排放超支水污染物及项目未经环保部门赞同投入出产且出产废水经雨水管严峻超支排放被环保部门抄获,后被金华市环保局别离处以罚款10万元和罚款44.4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整改,但雨水管网、日子污水管网仍存在渗漏状况。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在公司的工业污水处理才能无法满意出产需求时,通过组织或默许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在日常出产期间操作一沉池边上的阀门及由洪某某、方某某操作雨水搜集池里的阀门,将工业污水直排到日子污水管网,再渗漏到地下或渗漏到雨水管网后直排到外面的市政雨水管网。
2014年5月22日,金华市环保局对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查看时发现公司私设管网直排废水,遂进行采样。经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由浙江省环保厅认可,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厂内雨水管窨井和雨水管网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别离为698mg/L、697mg/L,氨氮别离为41.3mg/L、26.1mg/L,甲苯别离为1.18mg/L、1.58mg/L,34.9mg/L,严峻超越《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的限值要求。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承受及调取依据资料清单、燃烧残渣补助清单、燃烧炉统计表、申请书、郑蔚君誊写的燃烧补助发放记载、工资单、监测快报、行政处罚决议书、现场相片及在线检测数据、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华市环保局查处案子移交函、关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离心母液等固体废物特点的确定定见、关于金环监报(2014)水字第LS336号监测陈述的确定定见、户籍信息、归案通过、状况阐明、判定定见通知书;
2、判定定见:监测陈述;
3、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验查看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华、淦某、叶某、施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峻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系公司严峻污染环境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则,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佳佳
2015年2月15日
环境保护靠我们,环保认识需从人人做起,从小事做起。若发现有污染环境的现象存在,请及时告发。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律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
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金沙街131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副总司理,现公司担任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0115481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司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19幢3单元501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赞同,2014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6020516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司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大街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1幢2单元10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议,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781020232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司理助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大街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2幢1单元5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0203021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司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大街宾虹路359号26幢4单元606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1012303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副司理,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大街府前路234-2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1103391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金童路267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6月13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061344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王路荡村通兰街60号。曾于2005年11月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治安罚款500元;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062239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迎辉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1071444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里家自然村环村南路里家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交查看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檀卷资料。
经依法查看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出产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以及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中间体等原料药过程中,将发生的蒸馏残渣、离心母液等很多危险废物选用燃烧、渗漏、直排、私设暗管等方法不合法进行处置。
2012年12月,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司理陈光亮在明知公司原料药出产过程中发生的蒸馏残渣需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的状况下,为节约处置费用,赞同公司分担环安部的副总司理被告人范某某关于公司私自燃烧蒸馏残渣的主张,之后还赞同给燃烧工人发放每吨400元的燃烧补助。后公司环安部司理被告人洪某某和副司理被告人方某某组织环安部职工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运用燃烧炉燃烧蒸馏残渣合计70.91吨。其间,胡某某参加燃烧18.51吨,郑某某参加燃烧18.04吨,徐金平参加燃烧17.06吨,方某某参加燃烧17.29吨。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开端担任公司副总司理助理,担任分担环安部作业。后刘某某明知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需托付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未采纳办法及加以阻止,并对方某某组织工人排班燃烧予以认可,期间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合计燃烧蒸馏残渣8.60吨。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28日、5月21日,别离因私设暗管排放超支水污染物及项目未经环保部门赞同投入出产且出产废水经雨水管严峻超支排放被环保部门抄获,后被金华市环保局别离处以罚款10万元和罚款44.4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整改,但雨水管网、日子污水管网仍存在渗漏状况。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在公司的工业污水处理才能无法满意出产需求时,通过组织或默许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在日常出产期间操作一沉池边上的阀门及由洪某某、方某某操作雨水搜集池里的阀门,将工业污水直排到日子污水管网,再渗漏到地下或渗漏到雨水管网后直排到外面的市政雨水管网。
2014年5月22日,金华市环保局对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查看时发现公司私设管网直排废水,遂进行采样。经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由浙江省环保厅认可,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厂内雨水管窨井和雨水管网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别离为698mg/L、697mg/L,氨氮别离为41.3mg/L、26.1mg/L,甲苯别离为1.18mg/L、1.58mg/L,34.9mg/L,严峻超越《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的限值要求。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承受及调取依据资料清单、燃烧残渣补助清单、燃烧炉统计表、申请书、郑蔚君誊写的燃烧补助发放记载、工资单、监测快报、行政处罚决议书、现场相片及在线检测数据、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华市环保局查处案子移交函、关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离心母液等固体废物特点的确定定见、关于金环监报(2014)水字第LS336号监测陈述的确定定见、户籍信息、归案通过、状况阐明、判定定见通知书;
2、判定定见:监测陈述;
3、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验查看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华、淦某、叶某、施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峻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系公司严峻污染环境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则,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佳佳
2015年2月15日
环境保护靠我们,环保认识需从人人做起,从小事做起。若发现有污染环境的现象存在,请及时告发。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律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