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董某诉钱某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7:55案 情
原告:董某,男,50岁,原籍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
被告:钱某,女,48岁,原籍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
原告董某系香港居民,经人介绍与晋江女子钱某相识,并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办成婚挂号手续。婚后爱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1995年,被告钱某获准携两子女前往香港久居。原、被告在共同日子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形成两边于2000年10月分家日子,原告董某据此于2003年12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婚后爱情一般,常常产生纠纷,分家至今已满2年,,夫妻无和洽或许,爱情确已决裂,恳求判定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育。
被告钱某在辩论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称:离婚案的两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日子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处理较为实践;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的共有房子、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便当;现已向香港法援处恳求离婚,且被承受交法院进行排期。恳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钱某的统辖权贰言,经审查以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订立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两边及其子女均寓居在香港,且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当当事人诉讼和往后履行,本案应由当地法院统辖为宜,钱某的辩论理由能够建立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申述。
评 析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康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居民到内地进行离婚诉讼,应当怎么正确处理案子统辖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首要触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香港居民到内地进行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后两边均寓居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则:“关于夫妻两边均寓居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的,现在发作离婚诉讼,假如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恳求,内地原成婚挂号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能够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港澳同胞离婚诉讼特别统辖所作的规则。故原告董某与被告钱某的婚姻订立地是在晋江,两婚生子女均在晋江出世并日子一段时间,现原、被告及其子女均寓居香港,契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景象,原告向晋江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晋江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是契合最高人民法院之上述规则的。
二、本案被告钱某提出案子由香港法院受理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