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入债务人家讨债,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1:53
摘要:在现代社会民间假贷发作的是十分频频的,一些债权人闯入债款人家索债,反被债款人状告法院,那么闯入债款人家索债构成什么违法呢?为了回答您心中的疑问,听讼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为您剖析,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事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石毅屡次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借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业借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借款到期后,石毅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后,石毅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毅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武屡次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洽谈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族补偿协议,苏敏家族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明体谅,期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审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款为由住入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七天,郝伞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苏敏及其家族的正常日子。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则,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款,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违法的成心,属共同违法。
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暗里与死者家族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族必定的经济补偿,一起抛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悉数债款,取得了死者家族的体谅,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分,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则对被告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定。
法令分析
进入债款人家中索债是否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为了执行公民这一权力,强化维护公民私日子的自在与安定,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则了不合法侵入住所罪。
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是指不合法强行闯入别人住所,或许经要求退出仍回绝退出的行为。这儿的“不合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所权人赞同或许没有法令根据。“侵入”首要包含两种状况:一是未经住所权人答应私行闯入;二是进入时住所权人不对立,但在住所权人要求退出时,依然停留,不愿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则,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尽管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意图是为了索要合法债款,片面上没有什么歹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别人住所的合法根据。四债权人为了索债,违反别人志愿,不合法进入别人住所,且长期停留,不只侵害了别人的住所安定和自在权,并且形成别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闯入债款人家索债,构成什么违法”的相关常识,从文中能够知道,闯入债款人家索债,已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事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石毅屡次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借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业借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借款到期后,石毅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后,石毅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毅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武屡次向苏敏索要借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法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洽谈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族补偿协议,苏敏家族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明体谅,期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审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款为由住入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七天,郝伞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苏敏及其家族的正常日子。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则,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款,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违法的成心,属共同违法。
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暗里与死者家族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族必定的经济补偿,一起抛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悉数债款,取得了死者家族的体谅,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分,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则对被告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定。
法令分析
进入债款人家中索债是否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为了执行公民这一权力,强化维护公民私日子的自在与安定,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则了不合法侵入住所罪。
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是指不合法强行闯入别人住所,或许经要求退出仍回绝退出的行为。这儿的“不合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所权人赞同或许没有法令根据。“侵入”首要包含两种状况:一是未经住所权人答应私行闯入;二是进入时住所权人不对立,但在住所权人要求退出时,依然停留,不愿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则,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尽管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意图是为了索要合法债款,片面上没有什么歹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别人住所的合法根据。四债权人为了索债,违反别人志愿,不合法进入别人住所,且长期停留,不只侵害了别人的住所安定和自在权,并且形成别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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