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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股权托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2:43
国有股权保管触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托付的一般法律规则之外,还触及到股权主体与转托付问题。咱们一般所称的国有股实际上包含两种类型的股权--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即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二者差异的关键在于股权行使主体名义的不同,国家股由各级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或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组织行使股权,而国有法人股由各个详细的国有企业行使股权。在股权保管方面,国有财物办理部分与国有企业、国家授权的出资组织的权限是不同的。
1、国家股的保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组织或部分向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组织或部分持有的股份。当国家股股权的行使主体是中心和当地各级国有财物办理部分,国家股的保管由国家国有财物办理部分直接作出决议即可,当国家股股权的行使主体是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组织,国家股的保管须国家国有财物办理部分赞同。
2、国家法人股的保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工作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物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工作单位及其它单位持有的股份。"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国有企业所行使的股权的所有者是国家,即国有法人股的真实股东是国家,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部分,国有财物办理部分的行为即国家的行为。而国有企业仅仅由国家托付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因而在国有法人股这个问题上,国有企业与国家(详细表现为国有财物办理部分)的联系本质为民法上的托付联系,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是托付人,国有企业是受托人。而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欲将其行使的托付权力(受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托付行使股权的权力)再次托付给了另一个受托人,在民法中这种行为被称为"转托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托付署理的规则和《合同法》关于托付合同的规则,转托付应当事前获得托付人的赞同;事前没有获得托付人赞同的,应当在过后得到托付人的追认,假如托付人不赞同,则受托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因而国有企业将国有法人股的权力交由别人行使,事前应当得到其托付人(即国家,详细表现为国有财物办理部分的赞同)的赞同,这种转托付联系的合法性须由托付人(国家财物办理部分)来决议,而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是没有权力处置这部分国有法人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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