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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是否应该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20:25
案情:
原告张辉云系重庆泰能煤业有限公司金力煤矿员工(以下简称金力煤矿),张辉云于2009年开端在该煤矿作业,薪酬按月发放,本月薪酬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金力煤矿因运营本钱较高效益欠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金力煤矿施行直接性封闭。停产期间张辉云未向单位供给劳作,两边未免除劳作联系,张辉云也未从头作业。2014年7月14日,张辉云提起劳作裁定恳求单位按当年重庆市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其停产期间薪酬36480元,劳作裁定委以其恳求不归于受案规模为由决议不予受理。张辉云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应按月付出劳作者薪酬,金力煤矿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作者原因形成,停产期间张辉云虽未再向该单位供给劳作,但两边并未免除劳作联系,张辉云也未从头作业。2013年8月19日,金力煤矿被政府责令封闭。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被责令封闭劳作联系停止。故金力煤矿应付出张辉云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薪酬。因付出最低薪酬是以劳作者能够在法定作业时间内实行正常劳作责任为前提条件的,在劳作者未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证线规范计付薪酬较为合理,故判定金力煤矿付出张辉云停产期间薪酬4247.4元。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因劳作者原因形成单位罢工,罢工期间劳作者未供给劳作,用人单位应否付出薪酬及付出薪酬的规范。
1.罢工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承当薪酬续付责任
劳作法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则,劳作者在带薪休假、婚丧假、实行公民责任、工伤罢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向劳作者付出薪酬。薪酬续付责任的法理根底在于:劳作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它的内容不是产品,而触及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人身的分配。《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则:非因劳作者原因形成单位罢工、停产在一个薪酬付出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作合同规则的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超越一个薪酬付出周期的,若劳作者没有供给正常劳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本案即归于超越一个薪酬付出周期,且劳作者没有供给正常劳作的景象,因为此处“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指向不明确,故实践中就应否付出薪酬及薪酬付出规范均存在争议。
2.罢工期间劳作者薪酬规范的确认
从劳作法令相关规则来看,在劳作者未供给正常劳作情况下,单位承当的薪酬续付责任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彻底薪酬续付责任,如劳作法第五十一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则,员工带薪休假、婚丧假、工伤罢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按劳作合同的约好正常付出薪酬。二是约束薪酬续付责任,如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八条规则: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付出其日子费,日子费能够低于最低薪酬规范。
本案中,单位罢工自身就因经济效益欠好所形成的,在单位运营情况继续恶化,而且劳作者未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假如仍要求其承当彻底薪酬续付责任或按最低薪酬付出规范付出薪酬,则不只难以完成,也不利于单位往后开展,并终究损及劳作者的利益。因而,参照上述定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以当地政府规则的最低日子保证线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较为合理。
3.参照最低保证线规范付出薪酬的社会作用
加大对劳作者的维护力度,既是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也是社会开展的根本趋势。但假如片面强调保证劳作者利益而无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既无法完成劳资利益的平衡,也无助于社会经济良性开展。本案中,法院未采用最低薪酬规范,而适用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正是为在保证劳作者生存权与维护单位运营权之间寻求平衡。
裁判要旨:
非因劳作者原因形成单位罢工,且超越一个薪酬付出周期的,劳作者虽未供给正常劳作,用人单位仍应付出薪酬。因为单位处于停产状况,为平衡维护单位运营权及劳作者生存权,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线规范付出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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