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7:23
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并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时,法令赋予债款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之债款的权力。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代位权是构成权,由于代位权依债款人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不用依债款人的意思表明就可以行使,这正是构成权的根本内在。
另一观念是管理权能说,史尚宽先生以为代位权为行使别人的债款权力,其以权力或法令关系变更为意图,虽与构成权相似,然非依权力人一方之意思表明而构成法令上之效能,惟依实施债款人之权力而行使,故非朴实构成权,乃系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之管理权,然后债款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行使其权力。还有一种观念是债款权能说,王利明、崔建远先生以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关于债款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款中包括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是保全万能,保全好像债款所具有的请求权、履行权、保有权、处置权能相同应为债款固有的权能。
笔者以为,在剖析代位权性质时,首先应差异代位权和合同权力的转让之间的差异。从设置意图看,在债的保全中设置代位权是在于,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时,避免构成“职责产业”的不妥削减,危及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因而,为了保全债款人产业的完好,以终究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法令赋予债款人享有代位权,而合同债款的转让准则设置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债款,并保证作为一种买卖方式的债款搬运的顺利完成。其次,代位权的作用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生的,而非好像一般债款让与是两边自在的契约行为。一起,根据代位权的作用是法令直接规则的,即只能以其债款为限。因而,笔者以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款转让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模没有差异实体权仍是程序上的权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了解。笔者以为,《合同法解说(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则,阐明程序权力也是代位权不行别离的部分,因而,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
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并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时,法令赋予债款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之债款的权力。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代位权是构成权,由于代位权依债款人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不用依债款人的意思表明就可以行使,这正是构成权的根本内在。
另一观念是管理权能说,史尚宽先生以为代位权为行使别人的债款权力,其以权力或法令关系变更为意图,虽与构成权相似,然非依权力人一方之意思表明而构成法令上之效能,惟依实施债款人之权力而行使,故非朴实构成权,乃系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之管理权,然后债款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行使其权力。还有一种观念是债款权能说,王利明、崔建远先生以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关于债款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款中包括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是保全万能,保全好像债款所具有的请求权、履行权、保有权、处置权能相同应为债款固有的权能。
笔者以为,在剖析代位权性质时,首先应差异代位权和合同权力的转让之间的差异。从设置意图看,在债的保全中设置代位权是在于,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时,避免构成“职责产业”的不妥削减,危及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因而,为了保全债款人产业的完好,以终究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法令赋予债款人享有代位权,而合同债款的转让准则设置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债款,并保证作为一种买卖方式的债款搬运的顺利完成。其次,代位权的作用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生的,而非好像一般债款让与是两边自在的契约行为。一起,根据代位权的作用是法令直接规则的,即只能以其债款为限。因而,笔者以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款转让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模没有差异实体权仍是程序上的权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了解。笔者以为,《合同法解说(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则,阐明程序权力也是代位权不行别离的部分,因而,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