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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7:45

货运署理合同纠纷适用差错职责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施、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丢失等违约职责。”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则“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一般以为合同法采用了严厉职责准则作为违约职责的一般归责准则。因而,在诉讼中建议追查对方违约职责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背合同职责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由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则:“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委托人形成丢失的,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形成丢失的,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受托人逾越权限给委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赔偿丢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准则实施的是差错职责准则。货运署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归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差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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