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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4:23
交通事端承认书性质
交通事端承认书终究怎么定性,理论与实务观念纷呈,无所适从。主要有三派学说:证听说、行政行为说与折衷说。
1.证听说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为依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承认书的依据效能取决于法院的终究查验现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证听说又分书证说与判定定论说。书证说建议事端承认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造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造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子的现实,归于一种公函性书证。 
判定定论说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不仅是对交通事端底子现实的简略记载与描绘,并且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勘查、查询、技术判定后作出的专业性定论,是客观现实与个人常识和经历的结合产品。 但有的研究者一起以为这是一种特别的判定定论,主要是因为其既是对现实的客观描绘,又有对事端成因和职责的片面判别,其存在必定的行政强制性,因而与真实的判定定论有较大差异,这也是现在法令未清晰其性质的坏处之地点。
证听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清晰归于哪种程序中的依据,即:是行政程序依据亦或诉讼依据,性质不明。因为我国现行法令体系内只要对诉讼依据有着承认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依据却是立法空白。因而,将事端承认书视为依据,这一根底问题没能得到底子处理,是为无本之源。书证说难以处理承认书作为依据的客观性与承认书内容的片面性之间对立(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判定定论说也有难以无懈可击的缺点:判定定论是具有资质的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别。这种判别与事端承认书存在较大差异:判定人独立对其判定定论担任,与其他判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从属联系,数个对立的判定定论之间并无效能凹凸之别;而交通事端承认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办理部门以行政权力承认,或被责令从头承认。就此而言,事端承认书很难界定为判定定论。
2.行政行为说建议事端承认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构成的一种定论,《道交法》第七十三条也明文承认了这一行政特点。行政行为又有详细行政行为说、行政承认行为说和行政现实行为说三种不同观念。拥护详细行政行为者以为事端承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针对详细的交通事端单独作出的具有法令效能的行为,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相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发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其具有可诉性。 
行政承认说以为事端承认书是公安交通行政办理部门对交通事端成果的承认,其是依据客观现实来承认职责人对事端成果承当职责的巨细,在性质上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并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支撑。 
行政现实说者建议交通事端承认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查验现实、获取依据之后对交通事端所作出的一种简练的现实性点评,是一种行政查询,在作出承认时制造者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权力责任的意思存在,其成果也不直接影响事端当事人的权力责任,但答应当事人以交通事端承认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说相对较为合理。《道交法》将路途交通安全办理的职权颁发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因而,事端承认是其行政功能之一,因而制造事端承认书的行为具有行政特点。但此三种学说中,以行政现实说可资附和。详细行政行为说与行政承认说均将事端承认视为行政法令行为,以设定行政法特定的法令作用为意图而为意思表明,其足以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力责任直接发生得丧改变的法令作用。
但交通事端承认书从其内容和法令效能视点考察,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责任不必定遭到直接影响,大多数景象并无直接影响,并且公安机关交通行政办理部门在承认事端职责时并无为相对人设定权力或责任的意思表明。这与行政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相契合,而与行政法令现实构成要件相符(因结构需求,详细在下文论述)。
3.折衷说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既非行政行为,也非技术判定定论,对其性质之争实无必要,关键在于使事端当事人取得公平、公平、揭露的处理。其间,有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为既决现实的观念 、有以为它是行政行为与技术判定两层特点的对立复合体的观念 。折衷说形似合理,但其不辨是非的观念,难以令人信服。事端承认书的性质不清,则其救助途径不明,当事人的权力保证则妨碍重重。故此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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