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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派出机构人员需报送哪些纳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9:13

跟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继续推动,跨国出资、交易、本钱、人员的交流活动日趋频频,随之而来的涉税事项也日益添加,接近岁末年初,国内派出机构及境外获得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留意了,需及时处理相牵涉税事项。
广州地税提示,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在2014年度从前差遣人员前往境外作业的,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状况。
内容首要包含:外派人员的名字、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作业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交交税收状况等。如派出机构不能依法报送交税材料的,依据《交税信用等级鉴定处理试行方法》的规则,其交税信用等级将不得评为A级。
一起,2014年度从我国境外获得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处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境内派出单位的,但按要求应自行申报的交税人,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他交税人向我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我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我国境内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挑选并固定向其间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我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常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处理交税申报和报送交税材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对交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交税人不进行交税申报,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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