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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需承担工资连带清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2:41
在实践社会中,咱们都知道一般,许多劳作者跟随着“包工头”个人来到工地施工,或无法辨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则愈加简单堕入欠薪的圈套。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是否需求承当薪酬连带清偿职责,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协助。
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需承当薪酬连带清偿职责吗
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践施工人的雇工承当薪酬清偿连带职责。
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关于此种用工主体职责,上海市高院《民事法令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中就清晰了:“一般来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作者,劳作者一般不直承受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的办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靠联系,故修建施工、矿山企业与劳作者之间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的规则,因修建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自身存在必定差错,故应由其与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对遭到人身危害的劳作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因而,这种用工主体职责表现为对实践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职责。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作实践施工人拖欠劳作者薪酬的景象,违法发包人对付出薪酬具有连带清偿职责。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是否需求承当薪酬连带清偿职责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劳作者假如遇到雇主拖欠薪酬,在提起追偿劳作报酬诉讼时,能够将项目的承包商作为连带职责主体,一同告上法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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